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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又迈出一步

原创:牛黎明、文雯 发布时间:2021-03-30


2021年3月22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广泛向社会征求新办法的意见。经过研究对比,我们发现新办法与2016年10月颁布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老办法)主要有以下10处区别:

一是新办法明确主要适用于国家管网集团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其他跨省管道参照该办法执行。老办法没有将国家管网集团和其他市场主体做出区别。

二是新办法明确提出核定管道运输价格的原则有三个: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在于形成全国一张网;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重点在于提高运输效率和降低运输成本;保障管网平稳运行,重点在于准许收益率实行动态调整。而老办法中没有提出核定的原则。

三是新办法明确首次核定价格后准许收益率为8%,后续再进行动态调整。在优先保障国家管网集团新建管道的预期收益率后,也对今后调整准许收益率提供了可能。

四是对新建跨省管道国家发改委不再进行单独核价,管输费将参考各个价区的运价率来执行,并且取消了管道运输价格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的规定。国家管网集团直接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运价率收费,不需要事先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定调价建议。

五是新办法明确了折旧年限为40年,较老办法延长了10年,进一步降低了管道成本,释放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红利。

六是新办法重新定义了天然气输气管道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天然气管道,取消了老办法中省内短途输气管道、油气田内部的矿场集输管道、海底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的定义。

七是新办法增加了“管道运输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成本监审工作,自收到成本监审书面通知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提供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所需资料。”的规定。

八是新办法中对定价成本构成与归集中,新增了价内税金,包括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并且将特许经营权费计入定价成本。

九是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由“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没有规定或约定的,计算机软件按5 年销,其他按30 年摊销。”变为“原则上按不少于10 年摊销,与管道相关的土地使用权按40 年摊销”。

十是新办法中规定单条管道周转量等于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乘以结算气量,老办法是按照管道实际运输气量而决定的。

本次修订,国家发改委对老办法做出了细微而又重要的调整,除开办法中关于专业条款和管理流程的修改外,可以发现,在保障国家管网集团正常合理收益率的基础上,国家发改委不但延长了管道的折旧年限,进一步降低了管道运营成本,还保留了未来准许收益率调整的权力。此举不但能够促进国家管网集团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来提高收益,也为天然气市场用户降低用气成本打下了基础,可谓一举两得,本次的一小步将会是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发展过程中的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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