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油权论最早由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石油地缘政治研究团队于2012年提出。该理论认为,油权是石油地缘政治的核心,主要包括石油资源权、石油通道权和石油市场权等。本文系统介绍了石油资源权的理论框架。
01 石油资源
广义上,石油是埋藏于地下的主要由各种烃类组成的复杂混合物,包括气态(天然气)、液态(原油)和固态(石蜡、天然沥青)三种类型。狭义上,石油指从地下直接开采得到的未经加工的液态原油混合物。
石油资源按呈现形式一般分为石油资源(原油)和天然气资源。常规资源指用传统技术可以直接进行经济开采的油气资源,目前全球石油产量的80%来自常规资源。非常规资源指无法用常规方法和技术手段进行经济性开采的资源,主要包括致密油气、页岩油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重质油、油砂沥青等。
石油资源的特点
石油是一种特殊的自然资源,具有全球性和区域性供需错位的特点,因此具有强烈的地缘属性。
① 石油的地缘属性缘于世界石油供需的严重错位
石油地缘属性主要表现为,中东北非和中亚俄罗斯两大石油生产区的大量出口,与欧洲和亚太两个石油消费中心的大量进口,所形成的区域间供需互动现象。
供应方面,中东北非、中亚俄罗斯和北美是世界三大石油生产区。2018年,三大地区石油产量分别为16.5亿吨、7.1亿吨、10.3亿吨,占全球石油产量的36.8%、15.8%和23.0%,合计产量达33.8亿吨,合计产量的全球占比为75.6%。
需求方面,欧洲、亚太和北美是世界三大石油消费中心。2018年,三大地区石油消费量分别为7.2亿吨、16.5亿吨和10.8亿吨,占全球石油消费量的23.8%、15.9%和36.4%,合计消费量为34.5亿吨,全球占比为76.2%。2018年,中东北非和中亚俄罗斯两大石油生产区生产石油23.5亿吨,向区外供应16.9亿吨。
天然气供需分布与石油相似,但差异更加明显。全球天然气储量主要集中在俄罗斯中亚和中东北非地区,2018年,这两个地区的天然气储量分别为62.8万亿立方米和83.4万亿立方米,分别占全球的31.9%和42.2%。这两个地区的天然气产量分别为8311亿立方米和8479亿立方米,分别占全球的21.5%和21.9%。天然气需求主要集中在北美、欧洲和亚太地区,2018年,这三个地区的天然气消费量分别为10223亿立方米、5490亿立方米和8253亿立方米,分别占全球的26.6%、14.3%和21.4%。
② 石油的供需流动性赋予了石油的地缘属性
供需的区域性不平衡,导致石油和天然气的跨国、跨区流动。2018年,世界石油贸易量达35.7亿吨,约占全球石油产量(44.7亿吨)的80%。同为重要一次能源的煤炭,2018年的产量为80亿吨,约合39.2亿吨油当量,与石油产量基本相当,但煤炭主要用于当地消费,国际贸易量相当有限,仅为8.6亿吨油当量,不足煤炭总产量的1/4。
天然气区域性流动表现较为明显。2018年,管道输送天然气贸易量为8054亿立方米,液化天然气(LNG)贸易量为4310亿立方米,两者的贸易量为总产量(3.87万亿立方米)的32%。与石油不同,天然气生产国主要依赖国内消费,全球统一的天然气贸易市场尚未建立,不过区域性流动较为明显,俄罗斯中亚和中东北非地区生产的天然气主要流向欧洲和亚太地区。2018年,俄罗斯中亚地区向欧洲和亚太地区出口天然气分别为2098亿立方米和568亿立方米;中东北非地区分别向欧洲和亚太地区出口天然气825亿立方米和1029亿立方米。
02 资源权的定义与特征
2.1 资源权的定义
在国际关系领域,权力是指一国在国际舞台上控制他国、影响国际事件的综合能力。石油资源权(简称资源权),是指一国利用掌握的石油资源,决定和影响油气生产的能力。资源权是对石油资源的支配权,是一种物质性权力,石油资源是资源权的物质来源,是行使权力的基础。
资源权的行为体是国家,分为域内型资源权国(简称资源国、域内国)和域外型资源权国(简称域外国)两类,统称为资源权国。域内国是拥有石油资源的主权国家,域外国是指与资源国存在政治和经济利益关系的国家,既可以是油气丰富的石油出口国,也可以是依赖石油进口的能源消费大国。资源国享有疆土内石油资源与生俱来的权力,拥有石油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话语权。域外国基于强大的综合国力,介入或干预其他资源国对石油资源的处置,也是资源权的行为体。
从石油资源权力的结构来看,资源权体现在资源的所有、资源的处置两方面。这两个方面的权力构成了石油资源权的有机整体,是资源权国的权力体现。二者既可独立存在,又可相互协同。根据资源禀赋和出口能力、综合国力和对外战略,资源权国可以持有其中一项权力,也可以获得全部权力。
石油是资源国的先天禀赋,与国土相伴,资源国自然享有资源权。资源权国也可通过国际合作、政治干预和武力控制等途径,获得部分或完整的资源权力。
2.2 资源权的要素
石油地缘政治要素包括地缘、石油和政治三个方面。在石油的三权中,既有像地理位置和综合国力的共享要素,也有三权独享的石油要素。在资源权力方面,对其权力大小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储量、剩余产能等核心要素。
① 储量
储量是衡量资源权国权力大小的核心要素之一。储量大,生产能力强,对世界石油市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就大。但储量不同于出口量,储量不能直接或快速变成产量,进入国际市场。储量体现了资源国油气供应的可持续性,代表当今和未来的供应能力,以及对国际能源市场的潜在影响。
因此,储量对国际石油市场的影响是间接的、非当期的,更多地体现为威慑作用。正是由于这种远期的战略作用,储量成为影响国际政治力量布局的一个重要因素。储量丰富的国家成为世界大国关注的重点,成为地缘政治的热点地区,甚至成为霸权大国的重点打击目标。
② 剩余产能
剩余产能是指一个国家的石油富余生产能力。剩余产能一般为少数主要产油国所有。2018年,全球石油剩余产能为330万桶/日,相当于当年石油产量的3.5%,其中沙特阿拉伯最多,达到220万桶/日。
剩余产能是衡量资源权国权力大小的核心要素之一。剩余产能大,调节石油产量的能力就强,对世界石油市场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就大。剩余产能起到调剂余缺的作用,当国际市场出现短供、断供,石油价格大起大落时,资源国开足马力生产,增加向国际市场的供应,起到稳定国际市场、平抑国际油价的作用。资源国一般不会随意启用剩余产能,剩余产能平时可闲置不用,具有保障和威慑作用。
2.3 资源权的构成
资源权体现为对石油资源的控制和处置。石油从资源到商品经历勘探开发、生产、进入国际市场三个过程。从资源开发利用的全生命周期看,资源权主要体现在石油资源的所有和石油资源的处置两个方面。资源国对本国地下石油资源拥有绝对的话语权,也就拥有与资源所有权相关的处置和收益的权力。域外国可以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与资源国一同分享资源权,或者通过政治干预、军事手段等影响或主导资源国石油资源权的发挥。
① 资源的所有
资源的所有,意为资源的归属,指资源国对地下石油资源占有的权力,是对资源的支配能力。资源的所有权是资源处置权力的基础。
石油作为一种天然资源,是资源国的天然禀赋,石油资源与生俱来,归属所在国家。资源国享有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在当今世界,石油资源带有深刻的主权烙印,是一个国家主权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因此对资源的所有,是一国国家主权的延伸与体现。
资源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资源的所有权。通常,政府指定一个或多个部门,例如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部等,负责履行油气资源所有者的职责,负责监督管理油气资源的勘查、开采活动。中国的自然资源部履行全民所有油气资源的资产所有者职责,负责资源的调查监测评价、统一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合理开发利用等工作。政府也可委托国有企业代表政府,履行资源所有权的职责,例如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是利比亚唯一的国有石油公司,负责管理本国石油资源并垄断本国的石油工业。
② 资源的处置
资源的处置,是指资源所有者将勘探开发资源的权利授予石油公司,由石油公司负责实施的行为。资源的处置是资源所有权的延伸,是资源所有者独享的权力。国际法规定,各国享有根据本国国家利益自由处置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只有资源的所有权人才有权力决定将地下自然资源转化为提供市场的石油商品。
资源国对资源的处置,本是一种资源国国内的行政行为或经济行为。然而,在实践中,石油资源作为一种战略物资,在转化为石油商品的所有环节,都可能受到他国的影响。域外国家可以通过政治、经济甚至军事手段,影响资源国政府对资源处置权的行使,改变其对外油气合作过程或政策,在这种情况下,石油处置便成为石油地缘政治的一种权力。
美国通过伊拉克战争,推翻萨达姆政府,促使伊拉克修改石油法律,开放石油产业,引进外国投资者,这是现今世界中,资源处置主动权被剥夺的典型案例。
2.4 资源权的内涵与特征
具体来看,资源权的内涵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剖析。第一个层面是拥有石油资源或者控制石油资源的能力,第二个层面是利用手中的石油资源去影响他国行为的能力。两个层面共同组成完整的资源权,相辅相成,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基础,后者是前者的目的和结果。形成对资源的控制力,要从资源权在油权中的地位、权力的先天性去剖析,而对他国形成的影响则要从资源权的战略性、时代特征等方面去认识。
① 资源权是油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石油资源权是石油三权中的第一种权力。在国际石油体系中,石油产销的区域性错位形成了国与国之间的非对称性依赖关系,从而形成了石油的三权。石油资源是油权的源头,资源权是产生通道权与市场权的基础,在石油三权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在石油产业链中,首先是石油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上游产业,这是资源权国行使石油资源权的重要领域。一方面,资源权具有导向性的作用。石油资源权的控制者决定着石油的生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流入国际市场的石油数量和流向,因此可以影响通道权国获得通道权的途径和难易程度,决定实现通道权的手段。
例如,在俄罗斯、乌克兰、欧洲三方组成的能源供应体系中,俄罗斯控制天然气的源头,欧洲依赖俄罗斯天然气的稳定持续供应,过境国乌克兰实现通道权同样也基于此,离开俄罗斯的资源,其输气通道只能形同虚设。俄乌矛盾导致的俄罗斯断气,让乌、欧毫无还手之力,恰恰证明了资源权在石油三权中所处的根本地位。
另一方面,石油资源权国的行为还深刻地影响石油市场供需形势,导致市场权国采取各种应对措施。例如1973年末发生全球石油危机后,为了应对危机给消费国带来的能源安全问题,美国主导成立了由石油消费国组成的国际能源署(IEA),各成员国不但建立了至少90天的石油战略储备,还建立了共享石油供应的应急机制,实现了成员国之间的能源互保。
② 资源权是资源国的先天权力
石油的地缘属性决定了资源权的先天性。资源权来源于疆土内资源的禀赋,资源国自然成为资源权的行使主体,最容易独享资源权。
石油资源不同于石油通道和石油市场,可以通过后天人为的构建,例如建设新的油气运输路线,打造新的消费市场等。石油资源是大自然对人类的恩赐与馈赠,分布地域与资源丰度是自然法则所决定的,不以人的意愿为转移。因此,可以说,一国的资源禀赋是无法改变或难以改变的。中东地区油气资源富庶,不管该地区经济多么不发达,都是资源权的大国,而亚太地区,尤其是日本、韩国,无论经济、科技多么发达,要想获得资源权着实不易,因为资源匮乏是其基本国情。
资源权是资源国与生俱来的,与资源国的国土融为一体,从国家诞生的那一刻起就被打上了资源是贫还是富、权力是小还是大的烙印,不受人文和地理因素的影响。这也就注定了资源权无法被创造,只能通过政治经济合作,甚至战争,将资源权从资源国手中转移到域外国家。
③ 资源权的行为体是国家
同石油三权中的通道权和市场权一样,石油资源权的行为体也是国家,即所谓的资源权国。
资源权的持有人是国家。石油作为一种天然资源,归属所在国家,资源国享有对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并受国内法的保护和国际惯例的认可。资源权是主权的延伸,体现的是国家与生俱来的权力。资源国政府代表国家行使资源权,政府通过指定部门或委托国有企业代表政府履行资源所有权的职责。
资源国的石油公司参与油气勘探开发与合作,需要得到政府的授权,并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对合作方进行严格的限制,明确责任和义务,充分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公司作为实际的操作者和政府的服务提供者出现在经济合同中,是一国实施对外战略的载体,其行为须代表国家的利益诉求。
④ 资源权国只有通过国际贸易才能发挥作用
从地缘政治的视角,资源国生产的石油出口到国际市场,以实现资源权价值,为资源权国谋取政治经济利益。石油产量不能衡量一个国家的资源权力。如果资源国生产的石油,只供国内消费,没有进入国际市场,就没有实现资源的地缘价值,也就没有体现它在国际政治经济环境中的权力。一个国家,石油产量再大,如果完全用作国内消费,则对国际市场的影响力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美国在页岩革命前已经是石油生产大国,年产量3亿吨以上,同时也是石油进口大国,年进口量近5亿吨,因而几乎没有资源权可言。美国页岩革命提高了国内油气的供应能力,对海外油气的依存度大幅减少,并有望成为油气净出口国,其资源权将大幅提升。
当石油供应严重过剩时,国际石油贸易呈现买方市场,石油商品的话语权逐渐转移至消费端。当进口国在国际石油市场中享有较大话语权时,资源国的地位将相应下降,资源权国拥有的资源权力也将大打折扣。
⑤ 资源权的战略特性
资源权的战略性源于石油资源的战略地位。石油作为战略资源,关系国计民生,石油安全供应成为国家安全问题,对资源权的争夺也就成为生产国和消费国的战略命题。资源权的战略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石油资源的战略地位赋予了石油资源权的特殊地位。石油政治化明显,石油买卖已非纯粹的经济和商业行为,更多地表现在政治上的博弈。对石油资源权的争夺已成为世界强权国家斗争的缘由。
其次,与消费国相比,资源国更具有地位优势。石油资源权国控制了石油的生产和向世界的石油供应,在资源博弈中具有相对优势地位,两者在石油权力的持有和行使上是具有不对称性的,与资源国的“卖不出去”相比,消费国的“买不到”,对国家的能源保障更具破坏性。当石油供过于求或资源国受制裁、面临出口困难时,资源国只要降低身段,通过低价促销,就能争得市场份额。
再次,消费大国把控制石油资源作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战略举措。只要石油没有去政治化,能源供应安全问题就将长期存在,能源安全是永恒的主题,保障国家能源供应自然成为能源外交和国际油气合作的重要任务。一方面,中俄两国政治的高度互信,为能源合作提供了强有力的驱动力,通过加强与俄罗斯的油气合作,建设中俄原油运输大通道,每年可为中国提供3000万吨原油,已成为中国应对国际石油市场动荡和地缘政治冲突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域外国借助政治、经济等手段实现对世界石油产地的掌控,甚至不惜发动战争,夺取资源控制权。
⑥ 资源权具有时代特征
19世纪末20世纪初,内燃机的发明将人类带入汽油时代,汽车进入人们的生活,石油成为工业的血液。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汽车、飞机、坦克的应用,向世界首次展示了石油的重大价值。第二次世界大战则在某种程度上演变成了对石油的争夺,石油资源权随之进入了政治家的视线。
当前,天然气由于其低碳、清洁的特性,正在成为重要的石油替代能源,天然气跃升成为战略资源,对天然气资源权力的争夺已呈白热化。未来,随着能源转型的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成为能源消费的主体,石油将不再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也不是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物质基础。随着石油时代终结,对石油资源权的争夺也必将退出历史舞台。
⑦ 资源权产生经济、政治和安全利益
资源的收益是资源权国在处置石油资源时产生的价值和带来的利益,主要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安全利益等。
经济利益来源于资源国转让部分或全部资源权带来的经济回报,是资源国在地下自然资源转化为国际石油商品的过程中产生的经济收益。政治利益源于资源国对石油资源的掌握,以此在国际石油市场获得话语权、在国际合作中增加谈判的筹码,最终实现政治意愿,达到提升政治地位的目的。安全利益主要表现在能源安全方面,资源国的目的是获得较高或者稳定的市场份额和理想的国际售价,消费国的目的是通过合作,参与资源国的石油开发,从而确保用合适的价格获得稳定的石油供应。域外国家通过与资源国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合作,分享其资源权,获得相应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利益。
资源国最关心的是资源权带来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一方面,资源国掌握了石油资源,将其开采出来、销售出去,实现资源的价值,甚至增值,带动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是其首选。另一方面,石油作为战略资源,一些实力相对较弱的资源国,会引起世界强权的高度关注,招来外患,甚至灭顶之灾。
域外大国更看重资源权带来的政治利益。毕竟资源属于资源国,域外大国与资源国争夺经济利益,常常肆无忌惮不择手段。域外大国利用其强大的软硬实力,改变资源国政府的对外战略和政策取向,“为我所用”才是大国之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