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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矿产资源管理改革历程及新政看点

原创:杨若雪 发布时间:2020-02-19

我国油气勘探开发领域发展潜力巨大。根据2015年全国油气资源评价显示,我国石油地质资源量1257亿吨、可采资源量301亿吨,资源探明率刚超过30%,处于勘探中期。天然气地质资源量90.3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量50.1万亿立方米,探明率14%,处于勘探早期。全国埋深4500米以浅页岩气地质资源量122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量22万亿立方米,探明率仅0.4%。埋深2000米以浅煤层气地质资源量30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量12.5万亿立方米,探明率仅2.1%。

长期以来,我国对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实行国家一级审批登记制度,这在很长一段时间保障了油气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随着我国油气消费对外依存度不断攀升以及参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上游垄断带来的区块开发僵化、勘查投入不足等弊病也日益显现。近年来,国家加快推进了这一领域改革。

2011年7月18日、2012年10月25日,国土资源部分别举行了两次页岩气探矿权招标出让,这是我国油气领域上游区块首次公开招标。

2014年6月13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六次会议提出推动能源消费、供给、技术和体制四项革命,部署油气勘查开采体制改革,破除体制障碍,加大国内油气勘查开采力度。

2015年7月7日,国土资源部又对新疆6个油气勘查区块进行了公开招标出让,这也标志着油气资源上游领域改革已经拉开了序幕。

2016年12月29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扩大了矿业权竞争性出让范围,规定了除协议出让等特殊情形外,对所有矿业权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这里的所有的矿产资源,包括油气资源在内都要实行有偿使用。

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完善并有序放开油气勘探查开采体制,提升资源持续能力,实行勘查区块竞争出让制度和更严格的区块退出体制,允许符合准入要求并获得资质的市场主体参与常规油气勘查开采,逐步形成以大型油气公司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参与的勘查开采体系。

2017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以招标挂牌拍卖方式为主,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出让,严格限制矿业权协议出让,同时下放审批权限,强化监督服务。改革试点包括山西、福建、江西、湖北、贵州、新疆,要求2019年全面推广实施。

2017年11月5日,山西10个煤层气区块探矿权全部通过招标的方式出让。这是矿业权制度改革以来全国出让的首批煤层气矿业权。

2017年8月18日,页岩气探矿权拍卖全国第一槌在贵州敲响。这也是我国在油气领域的首次探矿权拍卖,是我国在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上的又一最新探索。

2018年1月23日,新疆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对新疆塔里木盆地柯坪西、柯坪东、且末东、温宿西、温宿5个油气勘查区块探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这是我国首次挂牌出让油气区块探矿权。

2019年6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新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取消了“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标志着我国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领域全面向外资开放。

2019年12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开发领域。

近期,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其中对油气矿权资源管理的改革尤为显著,这也是继201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2019年12月国家油气管网公司落地后,国家在推进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方面又一重大部署。与此前政策相比,新政具有以下五大亮点:

1.全面推进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试点,严格控制矿业权协议出让。一是出让矿权的油气资源范围基本全覆盖,包括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煤层气、天然气水合物。二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包括陆域和海域。三是竞争性出让方式多元化,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明确了竞争性出让的基本流程要求和成交原则。四是首次明确了以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为油气探矿权竞争出让起始价,与国际原油价格挂钩,操作性更强。五是协议出让矿业权,必须实行价格评估、结果公示,矿业权出让收益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确定。

2.进一步明确油气矿权出让登记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等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

3.开放油气勘查开采市场,向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开放,降低了准入门槛。明确油气矿业权资格取得的基本条件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净资产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公司。只要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均可按规定申请办理。对从事油气勘查开采的企业也提出明确的要求:一是应符合安全、环保等资质要求和规定,二是具有相应的油气勘查开采技术能力。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加入,将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形成以国家石油公司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参与的市场体系,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国家能源保障能力。

4.实行油气探采合一制度,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油气不同于非油气矿产的勘查开采技术特点,针对多年存在的问题,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油气探矿权人发现可供开采的油气资源的,在报告有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后即可进行开采。进行开采的油气矿产资源探矿权人应当在5年内签订采矿权出让合同,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在勘探有了一定程度的进展之后,直接进入开采环节,不仅可以降低各种成本,而且提高了从勘探到开采的速度。

5.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和简化原则,改革油气矿产资源储量分类。一是遵循地质工作规律合理划分勘探开发阶段,按照“有没有”“有多少”“可采多少”的逻辑,将矿产勘查分为普查、详查、勘探三个阶段。二是简化矿产资源储量类型,油气矿产分为资源量和地质储量两类,资源量不再分级,地质储量按地质可靠程度分为预测地质储量、控制地质储量和探明地质储量三级;企业可根据技术能力确定技术可采储量,根据经营决策确定经济可采储量。通过此项改革,有助于我国油气资源领域技术标准与国际标准互联互通,有利于外资企业进入,有利于促进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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