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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任重道远

原创:筱蓝 发布时间:2021-11-25

储气调峰能力不足是我国天然气市场建设中的突出短板之一,城燃企业作为天然气产业链重要一环,在储气能力建设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日前,在2021年重庆油气论坛冬季峰会上,天津滨海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荣刚先生分析了城燃企业储气能力建设面临的背景和要求,对城燃企业落实储气能力建设给出了思路。

一、市场发展形势要求

随着天然气市场的快速发展,我国天然气市场供应总量从2010年的1085亿立方米增加到2020年的3307亿立方米,增长了两倍;而同期我国国产天然气供应量由924亿立方米增加到1904亿立方米,仅增长一倍。国产天然气供应量不能适应市场形势变化,不足的部分只能通过进口天然气进行补充。



我国从2006年开始进口LNG,2010年又开始从中亚进口管输天然气。2007年我国进口天然气39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为5.7%;从2007年开始,天然气对外依存度逐年增加,2018年达到了44.1%,成为全球第一大天然气进口国;2019年、2020年对外依存度略微下降,2020年进口天然气1403亿立方米,对外依存度为42.4%。

天然气对外依存度过高,相应带来进口气源安全供应问题,特别是管道气减量、进口LNG市场溢价过高、国际环境不稳定等因素带来的不利风险,对我国储气调峰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二、国家政策要求

为着力解决我国天然气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明确政府、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相关各方的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2018年4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国家政策层面明确了储气责任划分与储气能力建设指标要求。

《意见》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明确了具体的储气指标要求,即“供气企业10%、城燃企业5%、地方政府3天”,且储气调峰建设与企业的信用挂钩,对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储备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纳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名单。二是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支持各方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购买租赁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同时,坚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合理疏导储气调峰成本,坚持加强市场监管和考核问责,为构建辅助服务市场打好基础。

据悉,国家发改委近期将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购买、租赁储气能力的认定,规定“通过购买、租赁形成的储气能力要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明确的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协议生效时间、交付方式、价格、气量(包括设施总储气能力、租赁或购买的能力)等要素,储气能力提供方的母公司须出具所提供储气能力不存在重复计算的承诺函。

三、城燃企业落实储气能力建设要求的思路

天然气是化石能源中最清洁的能源,也是我国实现“双碳”目标的现实选择。随着国内“双碳”目标以及“煤改气”的推进,今后一段时间,天然气在能源消费结构中的占比还将大幅提升。在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现状和天然气占比仍在提升的大趋势下,天然气产业对外依存度高导致其价格和供应的稳定性受国际因素影响而波动的格局,很难在短期内彻底改变。随着国家对天然气产业气源安全供应问题的重视,城燃企业需要加快提升储气能力,履行对所属经营范围内燃气用户的保供责任。

对于城燃企业如何落实“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责任荣刚先生提出了解决思路,即城燃企业要利用国家管网互联互通的优势,结合新建、已建扩容的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机会进行商务合作,选择代储、入股、集中委托代建、委托运行等方式,既能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带来的安全隐患,同时又能落实国家对城燃企业储气调峰库容要求,降低单位气体储气设施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并利用储罐,获得有保障性窗口期,为下一步开展天然气贸易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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