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正式施行。油气资源作为资源税最早的课税对象,自1984年10月起,国家税务机关就开始对原油和天然气开采征收资源税,油气企业的发展与资源税的改革息息相关。因此,梳理资源税改革发展历程,跟进资源税的变化特点,分析资源税法对油气企业的影响十分必要。
一.我国资源税发展历程
本文将按照时间脉络,从纳税范围、征收方式、经济背景等内容来梳理资源税的发展历程:
1984-1993 | 纳税范围:原油、天然气、煤炭三种非金属矿产品征收,从1992年起将铁矿石纳入税收范围 |
征收方式:资源税仅对开采应税资源且年销售利润率超过12%的企业征收,其计算方法是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从价计征。 | |
经济背景 | 经济背景: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正处于“拨乱反正”之后的经济发展时期,国家财政资金严重匮乏。同时,国家开始重新审视税收与国有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开始进行“利改税”的探索。处于财政缺钱和“利改税”的背景下。 |
特点:一是税收模式上属于利润型资源税,计税依据为资源企业和单位开采资源获得的超额利润。二是税收功能定位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特别强调税收公平,销售利润越高其资源税税率也就越高。 | |
1993-2010 | 纳税范围:从原油、天然气、煤炭和铁矿石四种矿产品扩展到所有金属矿产品以及非金属矿产品,并将盐税并入了资源税。 |
征收方式:从量课征,采用定额税率。 | |
经济背景:中央政府财政收入比重持续下降,而地方财政相对宽裕。 | |
特点:一是由中央税转变为地方税。为了弥补分税制改革对地方税权的“侵占”,中央将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归地方收入。二是由利润型资源税转变为产出型资源税。 | |
2010-2020 | 纳税范围:较上一阶段无太大变化 |
征收方式:从价计征 2010年新疆率先试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税率为5%,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围,西部12省区的煤炭、石油和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 2014年12月1日起,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上调为6%。 | |
经济背景:由于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确立后地方税收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对税收的依存度呈现下降趋势,一些地区财政运行出现困难。 | |
2020至今 | 纳税范围:新增水资源税 |
征收方式:2020年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为辅的资源税征税方式。税法所列164个税目中,有158个税目实行从价计征,其余6个税目可视征管便利度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 | |
经济背景:在主要资源型城市转变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背景下,社会分配公平问题无法得到解决,我国政府的宏观调控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
二.油气企业执行资源税法的情况
(一)征收范围、环节及方式
根据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油气企业主要涉及的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致密气、煤层气等。其中原油指专门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在油气企业中,只有开采企业需要缴纳资源税。现行资源税为一次性征收,纳税环节为油气产品销售或自用环节。油气企业以应税产品投资、分配、抵债、赠与、以物易物等行为视同销售,按规定应计算缴纳资源税。
油气企业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适用税率为6%,纳税金额按照油气资源产品的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税收减免政策
根据资源税法第六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征资源税;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对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减征40%资源税。
为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企业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陆上油气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财政部公告的《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三.资源税法对油气企业的影响分析
(一)对油气企业资源税负担的影响
油气企业资源税负担的影响因素较多,因而生产不同产品的油气企业在资源税立法后的负担变化存在着差别。
资源税对低丰度油气田开采进行减征政策避免了油田因能源贫瘠不予开采造成的资源浪费;而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等资源的开采,技术难题多、工艺要求高、资金投入大。资源税法针对这些高成本、开采难度高的油气资源进行减征税费,将有效降低相关开采企业的生产成本。
此外,2019年8月资源税正式立法,将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纳入了资源税税目表,此举将增加非常规天然气企业的纳税成本。以页岩气开采为例,自2021年3月关于页岩气减征资源税文件到期后,截止目前没有发布新的关于页岩气资源税的减免文件。同时,国家财政对页岩气的补贴也逐渐下降,2012~2015年的补贴标准为0.4元/立方米,2016~2018年的补贴标准为0.3元/立方米,2019~2020年的补贴标准为0.2元/立方米。资源税税目表范围扩大和页岩气补贴标准降低的双重影响,将加大页岩气企业成本压力。
(二)对油气企业税务管理的影响
《资源税法》的出台对油气企业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资源税法关于“免税、减税项目应独立核算销售额,不能独立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不予免税或者减税”等规定,要求油气企业进一步提高税务管理能力,严格区分油气产品种类,正确计量产量、自用量和销售量,规范核定销售价格、销售数量,以符合税法规定和征管要求,适应享受资源税减征或免征的条件,减轻资源税涉税风险。
四.对油气企业的建议
随着资源税立法的完成,国内的资源税制度将会更加完善和规范,这将为油气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油气企业应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主动适应资源税法制度变化。
(一)油气开采企业应当提高油气资源的开采效率和资源利用水平
资源税的立法目的就是要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充分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因此,油气开采企业应按照资源税的政策导向,通过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来提高油气资源开采和利用水平,提升资源开采和使用效率,减少资源的浪费,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和税收负担。
(二)油气开采企业应当合理运用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
资源税法中确定的优惠政策,目的是降低部分油气资源的开采风险和成本,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资源浪费。油气开采企业应当认真学习和掌握资源税相关优惠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资源配置,合法合规地运用优惠政策来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三)油气销售企业应当有效应对资源税对油气产品价格的影响
我国的资源税作为价内税,其税负将在油气产品价格中得到体现。随着油气行业市场化程度的加深,资源税对油气产品价格影响将愈加明显。油气销售企业应当采取完善定价策略、调整资金预算、优化成本控制等措施,有效应对资源税法带来的成本影响。
作者: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财务部 林怡然 郑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