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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城燃企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来源:天然气智库 发布时间:2021-01-12

当前,我国天然气市场进入改革初级阶段,“门站价格”时代结束,在新的定价体系出现并发挥作用之前,天然气行业将经历一段“价”、“量”波动的时期,城燃企业将经历“阵痛”转折期。

城燃企业是否能适应市场化的洗礼?

随着市场化进一步深入,城燃企业传统的采购方式、运营理念将发生改变。国家管网公司成立后,有利于城市燃气行业拓宽资源采购渠道,并倒逼城燃企业进一步强化竞争力,加强全产业链合作以及加快转型的步伐。

如何借助天然气行业改革契机,整合内外部资源,多方筹措天然气资源,保障天然气供应,降价气源采购成本,是所有城燃面临的紧迫问题。

未来在“十四五”期间,随着天然气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城燃企业将面临大用户直供政策对传统特许经营模式的冲击、市场化配置资源导致购气成本波动、上下游保供责任重新划分等不确定因素。

大用户直供全面推行。近年来,国家发改委为加快天然气利用发展,促进价格降低,出台了有关“直供”政策。山东、广东和浙江也出台“直供”政策,明确“直供”界限。

2019年11月5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支持和规范对企业天然气用户实行直供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支持直供项目实施,降低企业用气成本。提出年用气量超过5000万立方米的工业集中区、清洁化集中采暖、热电联产等各类用气项目可以选择使用管道天然气直供服务。

2020年9月1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关于调整省内天然气直供有关事宜的通知》提出,为了进一步减少天然气供应中间环节,降低输配气费用,年用气量超过1000万立方米且靠近主干管网具备下载条件的工商业用户、年用气量超过1亿立方米的大工业用户、燃气电厂、分布式能源站、炼厂均在可以实行直供。

2020年9月,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浙江省天然气上下游直接交易暨代输试点规则(试行)》。文件提出,符合准入条件参与试点的上游天然气供气企业、参与试点的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及天然气管输企业等市场主体,通过协商、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天然气交易暨代输服务。明确大用户的标准为年用气量2000万方以上。

尤其国家管网公司运行后,上游资源方开展天然气直供的条件更为“成熟”,城市燃气公司的特许经营地位将受到严重的冲击。上游供气企业或其他能源企业在没有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情况下,利用气源优势积极向下游燃气市场延伸,通过直供方式向电厂、大工业用户供气。

大用户直供不仅仅是利好上游气源方,托运商同样利好。

市场化配置资源,天然气就近供应。从中长期发展看,我国区域天然气供需格局作出调整是大势所趋。我国天然气供需布局起初是围绕重点地区展开,比如西气东输管线消费地一开始瞄准的东部沿海经济相对发达地区,气源来自西部和海外的中亚。气源要经过数千公里运输方能到达消费目的地,这一供需格局导致天然气运输成本较高,加重终端消费者负担。

如今,我国能源消费格局已发生较大程度变化。不仅发达地区需要天然气,中部和西部地区出于防治雾霾以及能源结构调整的需要,也在加快天然气的普及和推广,天然气消费已没有地区之间的孰轻孰重之分。天然气供给侧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沿海地区LNG接收站建设加快推进,从而形成管道气和LNG多元供应格局,区域气源供应结构逐渐改善。之前以保重点地区供应导致的气源长距离输送模式,也在降低管输费的市场选择机制之下,变成由市场配置天然气资源。

随着“X+1+X”体系改革不断深化,上游主体多元化,上下游直接发生交易,不同气源间竞争加剧,传统的供气格局将发生变化,中亚进口管道气很难在通过五千公里西气东输二线输送到广州,进口LNG也不可能再配置新疆。以河南、湖北…为代表的中部地区省份,天然气资源严重依赖外部调入,处于管输“末端”,天然气价格会高于周边地区。

保供责任一分为二。随着国家管网公司独立化运营,传统意义上的“保供”一分为二,管网公司提供代输服务,不提供保供义务,上游资源方根据合同履约供气。下游用户需要根据自身的天然气需求预测情况,与上游气源方或者托运商(管道气贸易商)签订一系列供气合同,比如年度固定天然气合同、季节性天然气合同或者不平衡天然气合同,满足自身需求。同时对于突发性需求增长或者天然气富裕,也可以通过天然气交易中心交易平衡气量。

建议

加强市场分析与用气需求预测能力。以后都严格按照合同供气了,前期多做工作后期少“吃亏”。

加强市场营销能力。突破特许经营权固有观念,经营权内和经营权外双经营,经营权内精耕细作,经营权外贸易先行

加强资源获取能力。改变气源“送到门”的观念,“自提”同样适用真香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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