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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日前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快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电源构成更多元,电网规模持续扩大,新型并网主体不断出现,电力安全保障面临新形势、新挑战。修订前的《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修改完善,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此外,为落实好电力安全生产,国家发展改革委8月28日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对2014年第21号令进行一次全面升级与修订。 目前,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已进入全面攻坚阶段,尤其随着高比例新能源、高比例电力电子设备大规模并网,电力系统运行机理发生深刻变革。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条例》落地、《意见稿》出台,都是以系统性制度回应时代课题的举措。
厘清新型电力系统权责边界 《中国能源报》记者从国家能源局获悉,《条例》修订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三点。一是适应电力事业发展新形势需要,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二是聚焦当前电力安全保障面临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修改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充分体现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的规律和特点,同时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做好衔接。 国家能源局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发展变化,有效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条例》将新型并网主体纳入适用范围,明确这些主体在服从统一调度、执行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事故隐患排查以及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相应的电力安全责任。 《条例》健全“源网荷储”责任体系,首次明确各类并网主体与电力企业、电力用户承担同等安全责任。虚拟电厂、储能、分布式光伏等新兴并网主体大规模涌现,传统“发电—电网—用户”三方责任框架难以覆盖全系统安全治理需求。《条例》修订厘清电力企业、电力用户及储能、虚拟电厂等多个新兴并网主体的权责边界,将所有参与系统运行的主体纳入统一安全治理框架,实现安全责任的“全覆盖”“无死角”。 中电联党委书记、常务副理事长杨昆指出,《条例》修订针对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以强化电力系统安全为根本导向,统筹传统电力主体与新型并网主体,统筹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置,统筹企业主体责任与行业协同共治,构建适配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电力安全制度体系,必将有力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更好助力能源强国建设。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展曙光对《中国能源报》记者表示,《条例》是定原则,对细节关注不高;《意见稿》是部门规章,更关注细节。修订力度较大,首先,条文数量显著增加。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共38条,《意见稿》修订后扩充至61条,内容更详实。其次,责任主体职责内容大幅扩充与细化。原《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责任主体基本职责的规定仅体现在第8条,现扩展为第8条至第14条共7条内容,规定更细致和具体。再次,监管体制有重大调整,《意见稿》对监管架构进行直接改革,大幅细化各类经营主体的安全责任,将原本原则性的条款转化为更具操作性的具体要求。比如,明确将“并入电网运行的其他主体”纳入监管,这涵盖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业态,是《条例》的有益补充。
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预防 业内普遍认为,涉网安全管理提升是《条例》的标志性成果。“十五五”时期,全国要满足每年新增2亿千瓦以上新能源合理消纳需求。在高比例新能源接入的电网中,源、荷、储等多元并网主体对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支撑能力愈发重要。尤其是国外大规模脱网事件时有发生,有的甚至导致电网崩溃和大面积停电。特别是发电侧场站级、设备级“点”的问题一旦管控不当,极易造成大面积停电。 针对上述挑战,《条例》对电源侧事故判定标准进行了针对性完善,核心思路是从事后追责转向源头预防。《条例》新增发电设备涉网性能不符合技术要求导致减出力判定项,将造成省级电网减少出力达到电网负荷相应占比的情形,纳入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管控;同时新增发电设备因自身安全故障导致减出力判定项,将新能源发电设备单次减少出力1000兆瓦以上的情形,纳入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管控。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书记魏玢指出,新型电力系统故障具有瞬时扩散、全域传导的特点,单纯依靠事故发生后的抢修处置,无法从根源化解系统性风险。原《条例》治理重心偏向事后事故管控,依靠事后追责倒逼安全提升,对源头风险前置防控的制度引导不足。《条例》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辩证关系,在事故管理前提下进一步突出事前预防作用。 中国大唐集团科学技术研究总院副院长潘定立表示,《条例》立足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形势,突出强化事前预防与源头风险管控,对电力设备设施运维检修、隐患排查治理提出明确要求,严格规范新建电力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全流程质量管控,全方位保障电力系统平稳可靠运行。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大面积停电事故教训,补齐原条例在新型并网主体监管、电源侧涉网责任界定、事故等级判定等方面的制度短板,将进一步健全电力安全法规体系,推动电力安全监管深度融入国家能源安全治理体系,持续提升电网安全保障能力。
全方位提升系统安全运行水平 魏玢强调,《条例》实施蕴含深远意义。一方面,以更严标准守牢大电网安全底线,以法治化手段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与可靠供应,为能源电力安全提供法治保障。同时,统筹安全与转型,紧扣新型电力系统和新型电网发展趋势,以法定规则明确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安全红线,确保转型在法治轨道上稳步推进;另一方面,进一步厘清政府、企业、用户,以及多元并网主体的安全责任,压实各环节、全链条安全职责,以法定权责网络推动协同共治。同时,兼顾城乡电网均衡保障,充分考虑县域地区电力安全可靠供应需求,以法治标尺强化民生底线,充分彰显人民至上的立法理念。 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推进电网形态、运行模式、安全机制迭代升级,以工程实践、技术创新和体系治理破解“双高”运行难题。 特高压骨干网架是新型电力系统跨区资源配置的核心物理支撑。预计到“十五五”末,国家电网将建成57项特高压工程,届时全国省间电力互济能力将达1.2亿千瓦,形成“西电东送”“北电南供”的互济格局。 “十五五”时期,我国将统筹多元调节资源建设,补齐新型电网运行短板。到2030年,全国抽水蓄能装机规模达到1.6亿千瓦左右,新型储能装机规模达到3亿千瓦,其中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新增约8000万千瓦,等效顶峰时长力争达到4小时,总规模达到1.4亿千瓦;现役机组灵活性改造实现应改尽改,热电联产机组最小发电出力达到40%以下,形成“新能源+储能+灵活电源”协同模式,有效弥补系统动态支撑短板。 未来5年,我国将深化智慧调控与新业态协同,提升电网消纳承载能力。推广长时间尺度高精度新能源功率预测技术,到2030年全国非化石电源电力支撑水平达到40%左右;完善虚拟电厂规则标准与运行调用体系,2030年最大调节能力超过5000万千瓦;推动数字技术与调度控制技术深度融合,支撑9亿千瓦分布式新能源安全稳定接入。 《条例》和《意见稿》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划定安全底线、明晰了发展路径。可以预见,“十五五”时期我国将全方位提升新型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