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正式从法律层面明确了中央交易对手在防范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安全方面的重要地位。近年来,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为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一)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含义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是指合约双方达成交易后,由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介入其中进行集中清算,同时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所有卖方的买方,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履约为前提承担起对结算参与人的履约义务。如果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按约定条件履约交收,清算机构也要依照相关结算规则向守约方先行垫付其应收的证券或资金,再对违约方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能够重新分配合约的对手方风险,降低参与者承担的风险,参与者只需进行轧差清算,能够有效提高参与者的结算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率,也更加有助于市场监管。
(二)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主要内容
1.合约替代制度
合约替代制度是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核心制度。合约替代是指清算机构作为中央对手方,介入已达成交易合约的市场参与者之间,市场参与者与清算机构签订多方服务协议,清算机构对市场参与者达成合约替代,承继交易双方的权利及义务,成为每个卖方的买方和每个买方的卖方,确保履行所有合约。
2.净额结算制度
净额结算制度是指清算机构在每个交易日根据交易参与者当日成交结果等相关数据,轧差计算交易参与者相关资金交收账户当日应收或应付资金净额,形成当日清算结果。通过净额结算能够降低结算参与者的资金风险,让参与者的资金充分利用达到最大化,提高市场的流动性。
3.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清算机构为了弥补清算会员违规违约对清算机构造成的损失,要求清算会员交纳现金或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保证金分为初始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初始保证金是指清算会员首次开展业务时清算机构核定的最低保证金数额,用以保证清算机构在会员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有足够的资金弥补损失,初始保证金一般为固定金额。变动保证金是指会随着合约价值、头寸资金、交易规模而波动的保证金,波动金额由清算机构根据风险监控情况而定,这部分保证金主要用于处理所产生的潜在损失中最低保证金无法覆盖的部分,变动保证金作为初始保证金的补充,提高了合约履行的有效性,降低了清算机构的风险敞口。
4.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是指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清算机构先计算出当日各期货合约的价格,换算出每个会员每笔交易的盈亏数额,以此来调整会员的保证金账户,若保证金账户的金额低于保证金要求,清算机构会通知该会员在期限内追加保证金,以达到初始保证金的水平,否则不能参与下一个交易日的交易。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能够有效预防期货或衍生品交易中采用保证金杠杆交易机制产生的违约风险。
二、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产生和发展
17世纪的荷兰郁金香热产生了为郁金香交易提供清算的俱乐部,被认为是现代清算所的雏形,同一时期的日本堂岛米市场出现了世界上早期的期货交易所,政府的介入进一步促进了清算所的发展,堂岛米交易所对交易者承担履约保证义务,产生了现代中央对手方清算的原型。随后,清算服务推广到了欧洲和美国,并开始出现以盈利为目的的清算所。在这个时期内,清算方式也在不断创新,由双边清算到多边清算,由全额清算到净额清算,再发展到后来的以清算所为共同对手方的净额清算,即现代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模式,将清算所做为每一个买方的卖方和每一个卖方的买方。
进入21世纪,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被公认为是金融市场化解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受到各国的重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伦敦清算所集团对雷曼公司发生违约的9万亿美元利率互换合约成功清算,有效防止了系统性风险的进一步蔓延,使国际金融监管机构认识到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应对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作用。2009年的G20峰会发表宣言,与会领导人均强调应通过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对标准化的场外衍生交易合约进行集中清算,使中央对手方机制引发了广泛关注。2010年G20多伦多峰会继续倡议要求各国对重要场外衍生品通过中央交易对手方进行集中清算。
为了促进中央对手方清算行业发展,全球中央对手方协会(以下简称CCP12)于2001年设立,CCP12主要成员包括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芝加哥商业交易所集团、新加坡交易所等来自全球主要经济体的清算机构。该协会是由从事中央对手清算业务的清算机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和其他国际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全球性、非营利的国际金融行业协会,其主要职能是通过汇集中央对手清算行业的集体智慧,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协助监管机构了解市场规律和行业创新,为监管机构提供专业建议,制订行业标准,并提出行业监管办法倡议。
三、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引入中国后,主要运用于期货市场、证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为我国期货、证券等衍生品市场的结算功能创新和交易市场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期货市场的运用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交易中履行中央对手方职责,具体的结算、交割等业务职责由期货交易所内设的结算部门负责。2012 年以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未明确期货交易所的中央对手方角色,但其建立的如当日无负债结算、强行平仓、违约处理以及保证金、风险准备金等结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中央对手方的核心功能,2012年修订后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明确了期货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的职能。2006年,商品期货交易所共同出资成立了中国保证金监控中心,其职能是建立并管理期货保证金安全监控系统,为投资者提供有关期货交易结算信息查询等服务;督促期货市场各参与主体执行中国证监会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制度,其运作已经承担起了结算机构对期货交易结算的信息风险监控作用,监管机构和会员能够通过保证金监控中心系统进行查询,相互监控。监控中心可以有效防止违规挪用客户资金情况的发生,通过第三方监控进一步提高了交易参与者的资金安全。
(二)证券市场的运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成立,专门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服务。自2001年10月起,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的全部证券登记结算业务划归中国结算公司承担,中国结算公司以中央对手方清算为核心,专门负责证券的清结算以及交收,控制证券市场结算风险,保证交易交收秩序。
(三)银行间市场的运用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清算所)于2009年11月28日成立,这标志着我国银行间市场也引入了相对独立的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银行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合格中央对手方,主要服务于债券、利率衍生品、外汇及汇率衍生品、大宗商品衍生品和信用衍生品市场等。银行清算所的建立满足了我国银行间市场参与者日益扩大的清算需求,以中央对手为主的集中清算或净额清算服务,节约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开展各类交易的资金成本,有效提高了市场流动性,有利于提高银行间市场的运行效率。
四、对加强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建设的相关建议
由于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在国内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国内暂未建立完整的法律制度规范对中央对手方清算风险进行有效约束,现有的清算机构也没有完全独立于交易场所,发展建设存在一定局限性。因此,笔者对加强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建设提出三点建议:
一是研究借鉴国际经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是国际上最具权威性和被广泛采纳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标准,对担任中央对手方清算机构的财务资源、会员和参与者的准入条件、风险管理、结算程序、资金处理、违约处理规则和程序、规则执行、技术系统保障以及内部治理、法律风险和监管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对我国建设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随着我国人民币国际化与金融市场“双向开放”的步伐日益加快,建议积极研究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照检查目前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持续优化完善,将有助于构建更加开发的金融市场环境,有助于增强境外金融机构对我国金融市场的信心,有助于推动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
二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保证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良性发展,建议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中央对手方的法律地位,修订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监管的角度为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理清中央对手方与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中央对手方的结算最终性、净额清算制度等的合法地位,提升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的市场认可度;同时针对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已经出现的系统性风险、违约风险等,研究优化相应的监管政策、监管规则和监管协作机制,为防范中央对手方清算风险提供政策指引。
三是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目前我国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主要运用于期货和衍生品市场,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展突飞猛进,交易品种越来越多、清算资金越来越大,但清算机构和从业人数有限,相关专业人才储备不多。建议清算机构加大对中央对手方清算人才的培养力度,为扩大中央对手方清算市场做好人才积累和培养,同时,注重加大“招才引智”力度,适时引进国外清算领域专业人才,充分发挥金融人才在促进国内中央对手方清算机制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