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欢迎您! 2022-07-06 星期三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31
0

新修订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深度变革解析

来源:周淑慧 石油商报 发布时间:2025-10-30

9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5年第33号令公布了新修订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是继2014年实施试行版,2019年发布正式版以来,进行的又一次变革性举措。相对2019年版,新《办法》不仅在结构上进行了优化调整,流程设计更注重效率和公平,更重要的是将规范性文件升格为部门规章,标志着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进入了一个更加严格、规范的新阶段,有助于推动油气市场走向更加市场化、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PART 0新旧办法主要差异

01整体结构与章节调整

新《办法》对结构进行了优化和精简,章节数量由八章调减为七章,逻辑更加清晰。删除了2019年版第二章“公平开放基础条件”,主要是天然气管网设施间的互联互通基本实现了“应联尽联”,不需要再强调,其中关于独立核算的核心要求整合到“基本要求”中;将“信息公开”与“信息报送”合并为一章。调整后,流程主线从服务要求到服务申请、合同签订、信息公开、监管更加顺畅。

02具体章节内容调整

立法依据及适用范围。增加了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下简称《能源法》)。《能源法》于2025年1月1日生效实施,新《办法》作为贯彻落实该法第四十三条的具体体现。适用范围两个版本基本一致,但新《办法》明确“城镇燃气设施不适用于本办法”(第二条),表述更为直接和清晰。

监管机构及职责。监管机构统一归口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第五条),表述更具概括性,删除了建设主管部门,避免了职能交叉的烦琐描述。

开放服务基本要求。新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是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相应制度,公开与公平开放服务相关信息,公平、无歧视地为符合条件的用户提供油气管网设施服务”(第六条)。删除了2019年版第十二条“在保障现有用户现有服务并具备剩余能力的前提下”这一表述,更加强调所有用户使用设施的公平性。删除了2019年版第十三条国家推行能量计量计价的相关表述,改为“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与标准进行科学准确计量”(第八条),主要是热值计在实践中尚存在一些障碍和阻力,实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开放服务申请与受理。新增“用户注册”环节,运营企业应当制定用户注册办法(第十二条),使服务申请流程更加规范。增加“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受理用户服务申请的条件程序”新要求,对不予受理或终止的应书面给出说明或理由(第十三条)。在容量分配方面,新《办法》要求制定管道容量、储气库库容、窗口期分配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对集中受理新增“对可开放容量实行公平分配”要求,明确了供不应求时分配的考量因素,针对用户反应的分散受理回复时限过长问题,从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第十五条)。对于可简化受理流程的特殊资源,新增“2014年底前签订且经国家确定的长贸气合同项下的进口天然气”,将进口中亚、中缅管道资源纳入战略性、保障性资源进行优先输送(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要求。新增“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定期报送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相关信息情况” (第二十二条),强调了信息报送的义务。将信息公开划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类,主动公开内容仅包含公平开放制度、用户注册条件和程序、价格标准,其他如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技术标准、运行情况等信息都纳入依申请公开内容(第二十三条)。关于剩余能力信息公开,2019年版专设第十八条要求进行年度和月度更新,但新《办法》未再提及。

合同签订及履行。新旧两个办法核心要求没有变化,只是新《办法》更加强调“公平、无歧视原则向用户提供相关服务”,强调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拖延、拒绝与符合条件用户签订合同。

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新《办法》对监管和罚责做了强化,这也是变化最大、最严厉的部分。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整合并细化了监管手段,增加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和“非现场监管、信息化监管”等条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与罚款方面,2019年版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多为责令改正、提出处理建议、通报、信用惩戒等,缺乏明确的经济罚款数额;新《办法》引入了明确且严厉的经济处罚规定,如对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服务等严重行为,可处“相关经营主体经济损失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对信息报送、公开违规等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对用户的违规行为,可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等(第三十二条),这标志着监管从以指导和协调为主转向了具有实质性威慑力的惩处为主。

附则及其他。关于油气管网设施和用户的界定,新《办法》更精确地定义了陆上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发配套集输管道的范围,一定程度缩小了免于公平开放管道的范围。在施行日期方面,相对2019年版的5年有效期,新《办法》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未提及有效期,意味着它将作为一个长期稳定的部门规章存在。

PART 0演进逻辑与深远影响

01监管理念从行政指导转向依法规制

2019年版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发布,监管手段柔性、缺乏强有力的威慑工具,在实践中部分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对开放要求消极应对行为,公平开放的核心原则难以真正落地。新《办法》将文件层级升格为部门规章,为监管装上了“牙齿”,具体体现在:

明确经济处罚机制。首次设定了清晰且具有相当威慑力的罚款标准,彻底改变了原有办法下违规成本几乎为零的局面,使监管权威得到了实质性的支撑。 

集中统一监管职责。改变2019年版中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省级部门、建设主管部门等多头监管模式,《新办法》统一归口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这一调整有助于减少职能交叉,明确责任主体,提升监管效率和执行力。

简化强化争议解决途径。新《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强调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途径,突出了司法救济的最终保障作用,给予市场主体更明确的预期和更坚实的法律后盾。

上述转变彰显国家致力于推动油气管网公平开放从政策引导下的自愿行为转变为强制遵循的法定义务,监管角色从过去的“协调员”和“指导员”,强化为真正的“监督员”和“裁判员”。

02运营机制从原则框架到操作指南

新《办法》针对2019年版部分条款在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极为关键的细化和创新。

引入“用户注册”前置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需要先通过运营企业的注册审核,才能成为有资格申请服务的正式“用户”。此举一是规范市场准入行为,运营企业能够提前审核用户资质,建立用户池,降低了后续服务申请中的信用风险。二是提升交易效率,一次性完成资质审核后,避免了在每次申请服务时重复提交材料,为频繁交易提供了便利。三是实现有效监管,能源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掌握注册用户信息,更全面地了解市场参与主体情况,为精准监管奠定基础。

细化稀缺资源分配规则。油气管网容量、储气库库容和LNG接收站窗口期作为核心稀缺资源,其分配是否公平直接决定了政策成效。2019年版对此规定较为原则化,新《办法》第十四、十五条做出了突破性规定,强制要求运营企业提前制定分配实施细则,从源头上确保规则透明;明确申请容量超过剩余能力时分配应考量的因素,为处理“僧多粥少”的竞争性分配提供了明确指引;将分散受理的回复时限从15个工作日大幅压缩至5个工作日,体现了对市场效率的高度追求,倒逼运营企业提升内部管理效率。

优化信息公开体系。新《办法》将“信息公开”与“信息报送”合并为一章,并按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进行科学分类,前者是运营企业必须主动披露的基本义务,且公开内容显著减少,后者则是响应特定用户的合理需求。这种分类管理既保障了基本透明度,又尊重了商业规律,避免了信息过载和不当竞争。此外,统一了信息公开的平台,明确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平台作为统一发布渠道,有助于解决信息碎片化问题,方便市场参与者一站式获取信息。

03保障公平与维护安全精密权衡

好的监管政策必须在多重目标间取得平衡,新《办法》在保障公平、维护安全等方面展现了高度协同。

公平与安全的平衡。新《办法》在强力推行公平开放的同时,丝毫没有放松对安全稳定供应的要求。坚持应急保供优先原则,延续并优化了2019年版对“重大应急保供责任的油气资源”等优先服务的规定,确保在国家能源安全面前公平原则的适度让位。进一步强化了用户责任,不仅规定了运营企业的义务,也强调用户必须履行资源交付、提取和系统平衡等义务,对用户“恶意囤积”能力等行为也设定了罚则,共同维护系统安全。

政府与市场的平衡。新《办法》更好地界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政府的角色是定规则、强监管,通过设定罚款、规范流程、强制信息公开,为市场划定清晰的跑道和红线。市场的空间是谈价格、订合同,在服务价格上继续坚持政府定价与市场化定价并行;在服务形式上“鼓励提供多样化服务”。在规则框架内,具体商业条款由市场主体协商决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公开与安全的平衡。出于管网运营和信息安全考量,新《办法》主动公开内容大幅缩水,将2019年版要求的管网设施基础信息、剩余能力、技术标准等信息纳入依申请公开内容,并且不再要求公开剩余能力信息,给予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以更灵活的安排。

PART 03挑战与展望

新《办法》是一次全面的升级和强化,将深刻改变油气行业的运营生态,但下步成功实施仍面临诸多挑战。一是配套细则的紧迫性。新《办法》中的诸多创新,如用户注册办法、容量分配实施细则等,都需要运营企业尽快制定并报备。这些细则的质量和透明度,将直接决定新规的落地效果,能源主管部门需要加强对这些细则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其符合公平原则。二是监管能力的匹配性。新《办法》赋予县级以上能源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对地方监管队伍的专业能力和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海量数据进行精准分析研判,需要配套完善的培训、指导和考核机制。三是争议协调机制的实际运行。虽然新《办法》明确了诉讼途径,但对于大量技术性、专业性强的商业纠纷,是否需要一个更高效、更专业的行业仲裁或调解机制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值得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此外,对于行业较为关注的管网设施容量转让、容量二次交易、剩余能力计算、管输路径透明化及热值计量计价等问题,新《办法》没有涉及,还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在今后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推动我国油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作者系中国石油规划总院首席专家

3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