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在少数情况下,地方政府会向燃气企业收取燃气特许经营费,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百万元,乃至千万元。对于燃气特许经营费,包括《行政许可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法律及规章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从检索来看,在全国范围内,要求收取燃气特许经营费的有6个地方,有2个地方规定原则上不收取,有3个地方曾经规定收取,其余地方未检索到支持或否定性的依据。我们认为,就燃气特许经营权来说,不宜收取燃气特许经营费,也不应当收取,除非地方上作出特别规定或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作出特别约定。
1 不收取燃气特许经营费的理由
第一,地方政府向燃气企业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为属于行政许可行为。 既如此,则依法不能收取燃气特许经营费。《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发。”据此可知,地方政府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不得向燃气企业收取燃气特许经营费,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有例外规定。但是在燃气特许经营权领域,尚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交纳该费用。需要指出的是,地方政府作出任何一项行政行为,都应当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法无规定则无职权”。既然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地方政府有权收取燃气特许经营权费,那么地方政府即无本项职权,即无权收取燃气特许经营权费。 第二,不利于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 相对于其他市政公用行业,燃气基础设施的投资具有投资额度高、投资周期长、投资回报率低的特点,这些特点本身要求燃气企业具有较高的投资能力。事实上,我国虽然有中国燃气、昆仑燃气、华润燃气、港华燃气、新奥燃气这五大燃气,也有深圳燃气、合肥燃气这样的国有燃气公司,但是国内依然有很多中小型燃气公司。在这其中,很多燃气公司已经不堪重负。尤其在最近年的管道燃气市场格局之下,各大燃气公司更是举步维艰。在这种情况之下,再让燃气企业缴纳一笔不菲的特许经营费,无疑就是雪上加霜。燃气公司投资建设能力降低,最终将会导致燃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水平下降。在支线管线的建设上,能不建,就不建。在管材选择上,能选择价格低廉的,就选择价格低廉的。在安全维护上,能够降低成本的,就怎么降低成本。 第三,不利于降低终端用户用气成本。 燃气企业缴纳特许经营费后,势必会增加燃气企业成本。成本的增加则意味着,燃气企业需要通过提高终端销售价格的方式来予以弥补。所以,最终所有的负担又全部转嫁到终端用户之上。
2 尊重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 燃气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燃气企业应当缴纳燃气特许经营权费,则燃气企业应当向地方政府缴纳燃气特许经营权费。 一方面,因为地方政府作出的行政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并撤销前,应当推定行政行为是有效的。 另一方面,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部分特征,承认签约双方的意思自由。既然燃气企业在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中承诺缴纳燃气特许经营费,那么燃气企业就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除非该项约定被变更或确认无效。如果燃气企业认为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费过高,有失公平,优先通过协商的方式予以变更。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予以变更。 此外,需要注意到这么一种情况,即有些地方法规或规章对燃气特许经营费作出了规定,但是燃气特许经营协议未约定燃气特许经营费。那么燃气企业是否应当缴纳燃气特许经营费呢?我们认为,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属于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和契约性的双重属性。既然燃气特许经营性协议未对特许经营费作出约定,那么地方政府不应当再依据地方法规或规章来征收燃气特许经营费。
3 有关燃气特许经营费的地方规定 在燃气特许经营费的规定上,通过检索发现:有6个地方规定要收取特许经营费,分别是甘肃省、深圳市、杭州市、德州市、潍坊市、赤峰市。这6个地方规定收取特许经营费的,并非专门针对燃气行业,而是针对区域内所有市政公用行业。同时,这些地方多规定要求根据不同类型的市政公用行业特点,来决定特许经营费的收取方式及多少。同时,这些地方均未对行业利润率作出要求。 二是明确原则上不收取特许经营费的有2个地方,分别是北京市和三明市。这两个地方均对市政公用行业的利润率作出了要求,即规定在8%。 三是有3个地方原本对特许经营费作出了规定,而新规定也未规定要收取特许经营费,这三个地方分别是合肥市、天津市、贵州省。 (一)收取特许经营费的地方规定 1、《甘肃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特许项目的行业特点确定,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特许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2、《深圳市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杭州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市政公用项目的不同特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应当专项用于市政公用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并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二)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4、《德州市市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市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和公用事业的不同特点,征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5、《潍坊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标准由市政府根据特许经营项目的行业特点、经营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 6、《赤峰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获得特许经营权,依法应当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的,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二)原则上不收取特许经营费的地方规定 1、《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对于微利或者享受财政补贴的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中可以约定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北京市人民政府《引进社会资本推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建设试点项目实施方案》(京政发[2013]21号)规定:“企业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按8%测算,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原则上暂不征收。” 2、《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等领域建设的实施意见》(明政[2015]2号)规定:“企业投资内部收益率:原则上按年7%—8%测算,可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具体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社会投资人投资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暂不征收。” (三)过去存在收取特许经营费的地方规定 1、2004年10月1日施行的《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规定支付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微利或者公益性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2、2006年6月1日施行的《合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特许经营协议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微利或者公益性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减免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2005年9月1日施行的《天津市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八)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综上所述,地方政府向燃气企业收取燃气特许经营权费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燃气特许经营协议对此作出例外约定的,燃气企业仍应当向地方政府缴纳该费用,除非该条款被变更或被确认无效。(作者:丁天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