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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藏】天津民非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

来源: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2-10-17

编者按:近期,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发布《天津市居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详见:【荐藏】天津民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2)《天津市单位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4)《天津市居民用户瓶装液化石油气供用合同》(JF-2020-095)四个合同示范文本。

示范文本是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要求,依据《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制定的。本期向大家分享《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JF-2020-093)示范文本。

燃气企业需注意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划分。燃气企业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表、管道产权分界阀门及其按照逆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非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管道产权分界阀门按照顺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调压设备和燃气计量表除外),也可以委托燃气企业代管。

关于安全检查,燃气企业定期安检时应做好做好检查记录,对于用户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燃气企业有权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企业还需注意不得强制要求用户购买指定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以防范收费违规和反垄断风险。

以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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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F-2020-092                              合同编号:



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示范文本)







用气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气人(以下简称“乙方”):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制定

                           




使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与单位用气人之间发生的经营性天然气供应、使用交易。

2.签订本合同前,用气人应当向供气人提交加盖公章的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其他证明单位主体的证照复印件;
(2)能够证明房屋产权、租赁关系、使用关系的相关文件;
(3)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资料。不能提供的应作专门说明。

3.本合同条款中的横线处均可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约定具体内容。对于未实际发生或双方未作约定的,应当在横线处划×,以示删除。□后为待选内容,应当以划√方式选定。

4.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依法不得与甲方签订供用气合同,不得供气:(1)用气场所为违法建设、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
(2)拒绝通气前安全检查,或者经安全检查,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燃气燃烧器具(本合同明确的燃气燃烧器具,是指《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定义的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
(3)用气场所未依法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或不能正常使用;
(4)燃气燃烧器具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5.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合同正本的份数。


天津市单位用户天然气供用合同


用气人(甲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供气人(乙方):                                        
燃气经营许可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等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气地点、用气性质


1.用气地点(地点填写到区、街乡镇,楼门牌号或农村的院落号):                       


2.用气性质:  

□ 工业生产用气

   □ 商业用气

□ 发电

   □ 采暖

□ 学校、医院、敬老院等公共福利用气

□ 其他:           (请具体写明)

3.甲方室内公用阀门设置情况:

□ 有,位置:                    □ 无


第二条 供用气设施建设


1.甲方燃气设施建设情况:

□甲方自行建设并经乙方安全检查合格

□ 甲方出资乙方负责建设  □ 乙方出资并建设


2.甲方燃气燃烧器具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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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燃气计量系统

(1)燃气计量装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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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上表填写膜式计量表或各类流量计,有明确使用期限要求的,据实填写使用期限;有检定周期要求的,据实填写检定周期。


(2)燃气计量装置的管护方式:

□ 甲方管理、乙方监控  □ 乙方管理


(3)燃气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更换

乙方为甲方安装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对正在使用的燃气计量装置,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甲方应当予以配合。


经检定计量装置不合格的,乙方应当在个工作日内予以维修或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甲方对燃气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有异议时,可以向所在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甲方承担;燃气计量装置经检定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并由乙方负责维修或更换燃气计量装置,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


甲方发现燃气计量装置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燃气计量装置损坏的,甲方应当及时告知乙方更换并承担更换费用。由此导致计量误差给乙方造成的燃气费损失,甲方应当补足。


乙方应当对超过使用周期的燃气计量装置免费更换,甲方应当给予配合。


4.室内燃气安全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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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供气质量


乙方向甲方供应的天然气组分、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城镇燃气的质量标准,供气压力为。


第四条 用气价格、计量及结算方式


1.乙方按照发展改革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收费。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发展改革部门调整燃气价格,自价格调整文件规定之日起,按照调整的价格执行。


本合同签订时: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价格为                   元/立方米;


2.燃气费计量依据和结算方式

                                                         

                                                          

                                                          


第五条 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


1.乙方负责管理调压设备、燃气计量表、管道产权分界阀门及其按照逆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甲方负责管理管道产权分界阀门按照顺气流方向延伸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调压设备和燃气计量表除外),也可以委托乙方代管。供用气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甲乙双方按照以下管理分界点承担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理分界点为:                                 

(1)甲方承担从管理分界点至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费用。

(2)乙方承担从至管理分界点之间的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及费用。


甲方也可将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委托乙方管理,双方另行签订燃气设施委托管理协议,乙方应向甲方公示相关服务作业内容、质量标准和收费标准。其中:维护、保养管道、调压站、调压箱及调压设备等按照天津市同等作业内容市场平均价格收费。


3.乙方应按本市有关规定每年定期对甲方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及燃气燃烧器具运行、维护、使用情况进行安全检查服务,并对甲方进行免费安全技术指导,做好检查记录。甲方有特殊需求的,由甲乙双方协商约定。


4.乙方实施安全检查前,应当提前告知甲方安全检查时间。乙方检查人员入户时应着标有乙方统一标识的工装,应当主动出示有效工作证件,并配合甲方核查身份。甲方应当配合乙方人员入户安全检查。因甲方原因需变更安全检查时间的,甲方应与乙方另行预约。


5.乙方入户安全检查作业内容和质量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 51)《城镇燃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111)《农村天然气供气设施运行管理规范》(DB12/T 1057)等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确认用户燃气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2)燃气管道不应被擅自改动或作为其他电器设备的接地线使用,应当无锈蚀、重物搭挂,专用连接软管应当安装牢固且不应超长或老化,阀门应当完好有效;

(3)燃气燃烧器具处于正常状态,且在判废期限内;

(4)无燃气泄漏;

(5)燃气燃烧器具前燃气压力应当正常;

(6)计量表应当正常;

(7)燃气调压装置应当正常。


6.乙方安全检查后,应当将检查结果告知甲方,对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存在安全隐患,应当书面告知并指导甲方及时进行整改,甲方应在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甲方拒不整改的,乙方依法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安全隐患消除后,乙方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持续、稳定、安全提供天然气。


2.甲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收费标准支付燃气费,约定的天然气价格标准应符合国家及我市的天然气价格政策。甲方有权就燃气费明细向乙方进行查询。乙方已尽到法定及约定义务的,甲方不得拖欠和拒绝支付。


3.甲方为乙方正常维护燃气计量表及查表提供便利,不得实施影响燃气计量表正常使用的行为。


4.甲方对燃气使用安全负责,将燃气安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运行、维护人员进行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使其掌握所需的燃气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5.甲方应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等燃气相关产品;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相关产品;对使用年限已届满的应及时更换;燃气燃烧器具采用软管连接时,甲方应采用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的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甲方使用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软管不应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长度不应大于2.0m且不应有接头;接到乙方隐患整改告知后,甲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并可要求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隐患整改后甲方应告知乙方予以复查。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手段盗用燃气或者损毁燃气设施、不得擅自操作公用阀门、改变用气性质。甲方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甲方有变更燃气用户名称、使用地址或者改造燃气设施、停止用气等事项时,乙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按照公开承诺的时限完成。


7.甲方发现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有异常、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向乙方或燃气燃烧器具厂家报修。


8.甲方应当对乙方根据市、区政府决定采取的控制供气措施予以配合;市、区政府对乙方依法采取接管措施的,甲方应当配合。


9.甲方不得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或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10.甲方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乙方,或者向城市管理部门、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向甲方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质量要求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天然气。乙方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


2.乙方向甲方发放安全用气指导手册、安全用气须知,指导甲方安全、节约用气,对甲方用气场所、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按本合同约定及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甲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告知并持续跟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完毕。甲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乙方应当向甲方所在街道(乡镇)和城市管理执法等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3.乙方每季度通过邮件、网络等形式提示甲方安全用气事项,并应甲方申请,指导甲方编制、演练燃气应急预案。


4.乙方应甲方需求免费提供查询近     个月的燃气费明细服务,乙方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5.乙方不得擅自暂停供气、调整供气量或降低供气压力。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暂停供气和降低供气压力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甲方,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


遇燃气设施抢修等紧急情况需临时中断供气的,乙方应当通过有效手段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抢修措施,尽快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前,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6.乙方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受理故障报修,并按照承诺时限或者与甲方约定的时间派人到现场维修,对于燃气泄漏的报修,应先行告知甲方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派人到现场抢修。

乙方报修电话号码为:                      。


7.乙方应甲方要求对安全隐患整改提供必要技术服务并合理收费。


8.乙方应市、区政府和乡镇(街)治理用气安全隐患要求,对甲方采取暂停供气措施。


9.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原有燃气调压箱及调压设备需要维修或经评估需要更新的,由调压箱及调压设备产权单位负责投资维修或更新改造。


10.乙方承诺已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已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


11.乙方不得强制要求甲方购买乙方指定的产品或乙方提供的服务


12.乙方接到负责管理的燃气设施损坏、泄漏的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和处置。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履行书面告知义务后,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

(1)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乙方入户安全检查、拒不整改危害公共安全的用气场所、燃气设施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存在的安全隐患;

(2)无故拖欠燃气费,经乙方书面催缴仍未支付的;

(3)存在偷盗燃气、故意损毁燃气设施行为;

(4)拒绝乙方维修、更换燃气表;

(5)甲方擅自改变用气性质、转供燃气等行为的,经乙方告知仍不纠正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可以采取暂停供气或限制购气措施的行为。


2.甲乙双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的管理责任,给对方和其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甲方擅自拆除、改装燃气设施造成事故的,给乙方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自身损失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由于乙方过失造成停气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第三方原因发生的天然气供应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减免乙方责任。


5.甲方逾期支付燃气费用的,按每日    %承担滞纳金。


6.其他:                             


第九条 其他约定


1.双方对供气安排有个性需求时,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合同内容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2.因发生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时,市、区政府决定采取控制供气措施的,甲乙双方应予以配合,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公共交通等用气。


3.其他: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1.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清。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双方共同认为需要修订本合同有关条款且具备实施条件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自         日至          日。


2.合同有效期届满前,任何一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自动延续      年。双方重新签订供用气合同的,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合同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照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本合同正文及附件、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如由于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战争、恐怖事件、大规模流行性疫病、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动、网络安全或任何其他类似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时,受影响方应立即以最可能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应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   日内,提出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因该等情形的发生导致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所受影响,受影响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超过   日(含本数)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方式提出终止合同。


3.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按照本合同文首(或文末)的地址(包括电子邮箱地址)发出,该地址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等诉讼程序以及仲裁程序。


任何一方上述地址及约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如果因接受方原因导致通知发送失败,则发送方按照上述地址以寄送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寄送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书面文件,以电子邮件发送时间作为通知送达时间。


4.乙方已提示甲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第二条中“燃气计量装置的检定和更换”、第四条中“用气价格调整”、第五条“燃气设施安全、维护和管理责任”、第六条、第七条双方权利义务、第八条违约责任、第十三条中“有效地址送达”等内容作全面准确的阅读理解,在甲方无异议的情形下签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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