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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公司强制搭售保险入选315十大典型案例,反垄断合规风险不容忽视!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发布时间:2022-03-16


编者按: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5日发布“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燃气公司在用户报装时强制搭售燃气保险的案例。无正当理由强制搭售不仅是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强制交易行为,也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近几年燃气行业的强制交易、滥收费用、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比较突出,相关行政处罚也较多气企业无正当理由搭售的情况多出现在搭售燃气具、燃气保险、报警装置的情形。

燃气企业在用户办理开户业务、燃气企业上门开通点火、安检、抄表、维护维修等用户服务中,应避免进行强制性的推荐销售和搭售,充分尊重用户选择权以及其他经营者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防范反垄断风险,维护燃气用户合法权益。


下为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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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15日发布“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内容涵盖了当前消费维权热点问题,包括智能电视开机广告不可关闭、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险、影楼低价引流诱导办理消费贷、培训机构擅自停业退款难、汽车维修零配件以假充真、公路设卡限时通行收取过路费、未经监护人同意为未成年人文身、外航因不可抗力拖延退款、预售足浴包年卡难预约不退款、珠宝店向老年消费者过度推销等。

  这些案件从不同角度反映了消费领域存在的不公平现象,如强制交易、不公平不合理收费、霸王条款、不公平待遇等。经营者应当以此为戒,诚实守信,恪守公德,科技向善,依法经营,关爱弱者,平等相待,不滥用己方优势地位,不利用技术手段侵权,真正将公平原则落实到生产、宣传、合同、销售、售后等各个环节,让广大消费者感受到实质公平

  消费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内容。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中消协呼吁社会各界有关方面,积极行动,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更加重视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同促进消费公平,不断提升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2020—2021年度消协组织维护消费公平十大典型案例(节选)

 

  2.燃气公司强制搭售燃气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1日,湖北省孝感市云梦县消费者夏先生投诉称,其在申报天然气安装时,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强制要求消费者先购买燃气险300元,否则不予安装燃气设备。夏先生被迫交费后,燃气公司还不给开具发票或收据。接到投诉后,云梦县消费者委员会约谈燃气公司,指出安装天然气设备是其应尽义务,是否购买燃气险应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燃气公司无权强制要求。经调解,燃气公司退还消费者燃气险费用,并对强制捆绑搭售问题进行了整改。

  【专家点评】

  公用服务领域强制搭售行为不仅损害众多消费者权益,且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燃气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强制搭售或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消协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督促经营者纠正违法行为,有力地矫正了消费不公,维护了众多消费者利益。

  【维权指引】

  消费者依法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应当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公共服务领域因其公益属性,国家投入了公共资源,经营者更应当注重消费公平,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在国家法定收费的基础上,任意捆绑加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编者注:《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罚则——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转自:天然气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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