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国家管网公司独立运营接近6个月后,备受业内关注的管输价格新机制揭开面纱。3月22日,国家发改委就《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意见征求的时间自3月22日至4月21日,长达1个月,行业人士反馈这一时间安排体现了主管部门“诚意十足”。
一区一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
《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新的管输价格管理将采取分区核定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方法。具体来看,拟执行的管输办法提出根据国内天然气市场结构和管道分布情况,以宁夏中卫、河北永清、贵州贵阳等管道关键节点为主要界限,将国家管网公司经营的管道划入西北、西南、东北及中东部4个定价区域(简称“价区”)。由此,当前正在执行的一企一价(运价率)的价格管理模式将向一区一价(运价率)转变,新的管输价格机制雏形初现。
新管输价格机制拟确立的价区
来源:《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当前,正在执行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形成于2016年10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天然气管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彼时国家正在推动油气企业输销分离。上述政策文件将于2021年底有效期满,这也意味着新的管输价格管理办法可能最晚于2022年1月1日就要开始施行。
当前正在执行的天然气管输价格表
来源:国家管网公司网站
正在征求意见的新管输价格机制明确提出了价区运价率的计算方法:价区运价率=价区的准许收入/价区的总周转量,其中:
价区的准许收入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完国家管网公司管道运输业务总的准许收入之后,根据价格监审期最末一年实际收入比例,适当考虑管道建设运营成本、未来投资需求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等再对各价区的准许收入进行分配。
总周转量为监审期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等于价区内所有管道周转量之和,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监管周期为三年。
按照上述核定管输价格的办法,待新的价格管理办法发布后,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将核定和发布东中部、西北、东北、西南4个价区的运价率。对于同一管道分属不同价区的,则分别执行相应价区的运价率。这对于气源供应企业而言,优化气源供应路径,就近供应将是更为经济的做法。
此外,正在征求意见的管输价格新办法保留了对管道75%的负荷率和8%的准许收益率的规定,不过也提出了后续统筹考虑国家战略要求,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可能会对准许收益率进行动态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拟新出台的管输价格新机制只适用于国家管网公司目前经营的跨省天然气管道,未来新建管道则根据上述节点划入相应价区,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明确。未纳入国家管网公司的应张线、山西沁水至河南博爱煤层气管道、内蒙古克什腾旗至北京煤制气管道以及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周边管网,仍按照现行价格水平执行,后期视情况调整。
此前,不少企业期待国家管网改革后,新的价格机制能够实现国家管网与地方管输价格的合二为一,在目前征求意见的文件中,并未涉及地方管网的管输价格问题。但相关征求意见提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原则制定辖区内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管道折旧年限延长,管输价格或小幅下降
有业内人士测算分析认为,一区一价(运价率)的定价方式或使得当前同一价区内运价率高的管道输送价格有所降低,而运价率低的管道输送价格则可能被拉高。如征求意见中新的管输价格机制划分的中东部价区纳入了15条管线,目前国家管网公布的其中9条管线的平均运价率为0.3032元/千方・公里,其中,榆济线当前含税管输价格为0.4363元/千方・公里,西三线东段目前执行的含税管输价格为0.1202元/千方・公里,按照新的一区一价机制,西三线东段的管输运价率有可能被拉高,而榆济线的管输运价率则可能会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正在征求意见的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延长了天然气管道的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从30年延长到40年,并完善细化了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的年限及残值率。如目前对房屋、建筑物的定价折旧年限为30年,新的征求意见版本则将房屋分为生产经营用房和非生产用房(办公),分别对应的折旧年限为30年、50年,残值率均为5%;此外还对通用设备和设施的类别也细分。
天然气管道折旧时间的延长,或使得国家管网公司的跨省天然气管输价格整体出现小幅下降。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延长天然气管道折旧年限更符合行业实际情况,折旧年限越长成本则越低,也有助于降低管输价格水平,释放油气管网运营机制改革红利。
正在征求意见中的
管道运输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及残值率
来源:《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业内建议继续完善优化新的管输价格规则
据悉,自3月22日新的管输价格机制征求意见以来,一些企业已经着手进行相关测算并正在拟定完善建议。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总体符合油气管网改革之后的市场特点,但由于规则变动较大,相关的测算工作较为复杂,难度较大。
受访的一些业内人士则建议,继续完善新的管输价格规则。如拟征求意见中的管输价格仍未实行按能量(热值)计量计价,这可能会成为制约天然气产业链实行能量计价的瓶颈。2019年5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提出,要在发布之日起24个月内建立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如今,这一完成时间节点临近,借助于新的管输价格实行能量计价或成为推动整个天然气产业链能量计价的关键。
此外,上述人士还分析认为,当前拟实施的一区一运价率,按路径形成价格的办法或可能产生同一价区路径距离的不同导致管输费也不同,这可能会给管道容量的分配和价格结算带来一定麻烦。由此,他建议再细化管输价格办法或者加快建立管容分配和交易规则。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有效资产和定价成本的规定,一些业内人士也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有业内人士建议,鉴于此次管网重组是国家行为,重组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应该认定为有效资产,同时应该对管道运输增值税超3%返还形成的营业外收入冲减管道定价的准许成本,从而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
还有业内人士建议,铺底天然气也应该视为固定资产,铺底天然气的折旧相应也应计入定价成本中。“所谓铺底天然气是指在长输管道建成投产前,要提前在管道中输入的管存气,铺底天然气是跟管道自身的运营、安全和服务捆绑在一起的,属于管道运营企业必须履行的责任。铺底气的部分成本是管道运营企业必须要承担,而不能让托运商来承担,因为托运商只需对自己要运输的气负责。”
与此同时,是否应该保持8%准许收益率仍存在不同看法。(黄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