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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天然气输送管网信息公开要求

来源:叶素锦 中外能源经济观察 发布时间:2021-02-08

根据更新至2020年12月30日的美国联邦法规信息,以下为对天然气管输服务企业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州际管道公司信息公开要求

(一)固定服务和可中断服务报告

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其互联网网站公布下列内容,并提供可下载的文件格式。这些信息在网站上的保留时间不少于信息公布后的90天。

1、对管道固定服务和容量释放交易,管道公司必须公布每个服务合同或合同的变更。下列信息的公布不迟于该交易合同的首次服务指定时间:

(1)托运商的法定名称、识别号码、托运商根据合同得到的服务;容量释放托运商的法定名称、识别号码(如果涉及容量释放或者表明管道公司就是运输容量出售者);

(2)合同下接收服务的托运商合同号,容量释放托运商的合同号;

(3)每个合同的费率;

(4)最高费率,和可比管输服务销售的最高费率(在容量释放不受最高费率限制的情况下);

(5)合同期限;

(6)合同涉及的天然气接收点(上载点)、交付点(下载点)和服务区(段),包括每一个接收点、交付点和服务区(段)的地点名称、管道公司设置的编码;

(7)合同容量数量或释放容量数量;

(8)容量释放交易的特殊条款和条件(包括合同不同于管道公司费率的所有方面),管道运输合同有关的特殊细节(包括合同是否是协商费率合同,折让运输合同的适用条件,以及合同不同于管道公司费率的所有方面)。

(9)管道公司和托运商或容量释放托运商和承接托运商之间是否存在附属关系。

(10)容量释放对象是否是资产管理公司,以及资产管理公司是否有向容量释放托运商交付天然气的义务或从容量释放托运商购买天然气的责任。

(11)容量释放对象是否是参与州监管天然气零售项目的营销商。

2、对可中断服务,管道公司必须在可中断服务首次指定开始前,每日公布下列信息:

(1)接收服务托运商的法定名称和识别号码;

(2)收费费率;

(3)最高费率;

(4)托运商有权按照收费费率获得输送服务的接收点和交付点,包括每一个接收点、交付点和服务区(段)的地点名称、管道公司设置的编码;

(5)托运商有权托运的天然气的质量;

(6)关于合同的特殊细节,包括折让运输合同的适用条件,以及合同不同于管道公司费率的所有方面。

(7)托运商是否和管道公司存在附属关系。

(二)客户名录

1、每个日历季度的第一个工作日,州际管道公司必须按照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FERC)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提交截至该日历季度第一天的所有固定运输服务用户和储气服务用户的名录。用户名录也必须公布在公司网站,并提供符合FERC具体要求的下载格式。网站信息披露必须保留至下一次用户名录发布时。

2、客户名录必须包括接受运输或储存服务的每个托运商的下列信息:

(1)托运商的法定名称和识别号码;

(2)服务的适用费率表编号;

(3)合同号;

(4)合同生效日期和到期日期;

(5)每日最大合同运输量(注明计量单位),每日最大储存服务量(注明计量单位);

(6)合同涵盖的接收点、交付点和服务区(段),包括每一个接收点、交付点和服务区(段)的地点名称、管道公司设置的编码;

(7)合同是否包括协商费率;

(8)负责托运商运输服务的代理机构或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

(9)管道公司和托运商之间,或管道公司和托运商的资产管理公司或代理机构之间是否存在附属关系。

3、本节要求不适用于单纯的容量释放合同,除非容量释放是永久性的。

4、不需要按此要求公布客户名录的管道公司按其他相关要求公布。

5、电子版的客户名录也可以从FERC下属部门获取。

(四)容量与流量信息

1、一旦安排好容量预约,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以可下载文件格式、向公众平等和及时地提供关于所有运输服务可获得性的信息,包括交付点、接收点、主干线和储气库的容量可利用情况,容量利用是直接通过管道公司还是通过容量释放,每个接收点、交付点或管道区段的总设计容量、每个接收点、交付点或管道区段已安排的输送量、所有预约或实际的服务中断或压减情况。管道公司必须提供非预约运输量的信息,该信息必须在输送后的第三天上午11:30前(中部时间)公布于每个接收点和交付点,并且必须体现出是管道公司的最优估算。更新的信息必须在输送当月后的10个工作日之内在每个接收点和交付点公布。

2、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每年3月1日前进行年度申报,披露管道系统的预测高峰日容量、预测储气容量、在合理运营假设条件下的储气库最大日交付容量以及给不同固定服务的日交付容量分配情况。

(五)绕行通知

州际管道公司向地方配气公司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提供运输(不包括储存)服务但不向地方配气公司交付用户的天然气时,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开始运输服务后的30日内向FERC提交一个说明,表明州际管道公司在开始运输服务前已经以书面形式通知地方配气公司和地方配气公司对应的监管机构。

(六)位置代码

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其网站公开所有在用和停用管道接收点和交付点的位置名称和代码,包括每个站点的天然气流向、站点位置、位置分区(如果有)、FERC公司识别编码、上游和/或下游主体、位置类型、在用和停用状态、在用和停用日期。州际管道公司必须以可下载的文件格式提供上述信息。

二、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信息公开要求

(一)每日信息公开要求

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其网站上以可下载文件格式,向公众平等和及时地提供每日关于接收点和交付点(包括非物理预约节点)的信息。

1、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公布每个接收点、交付点或同时作为接收点和交付点运行的节点的天然气运输预约情况:

(1)物理计量设计容量等于或大于每日15,000百万英热单位(41.3万立方米)的站点;或

(2)物理计量设计容量不清楚或不存在,但该站点过去三个日历年度任何一日的预约最大输送量等于或大于15,000百万英热单位。

2、如果一个交付点过去三个日历年度每日的最大预约输送量不超过5,000百万英热单位(13.8万立方米),或过去三个日历年度同时作为交付点和接收点运行,则该站点可不受上述信息公开要求的限制。

3、必须公布数据的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应该在该站点符合公布要求后的45日内进行公布。

4、对必须公布信息的每个接收点或交付点,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确定天然气预约输送前一天下午10点(中部时间)公布下列信息:运输服务提供商名称、公布日期、公布时间、天然气输送的指定周期、位置名称、用于区分站点的额外位置信息、位置用途描述(接收点、交付点、双向流动、或非物理预约点)、公布容量(物理计量的设计容量或过去三年的最大流量)、公布容量确定方法、已安排流量、可用容量(公布容量减去已安排流量)、计量单位(十万英热单位、百万英热单位或千立方英尺)。对于有双向已安排流量的接收点或交付点,每个方向的已安排流量都必须公布。本节要求公开的信息必须保留至少一年时间。

5、在本规定生效后开始服役的新建主要非州际管道必须在服役之日起遵守本信息披露要求。除此之外,在某个年份符合本信息披露要求的其他主要非州际管道需要在当年6月1日前达到信息披露要求。

(二)每日信息公开可豁免的情形

下列类型的主要非州际管道不用公开信息:

1、位于天然气加工厂、处理厂或脱水厂上游的主要非州际管道;

2、按照过去三个日历年度平均输送量计算,超过95%的输送量直接送达终端用户或系统储气库的主要非州际管道;

3、储气服务提供商;

4、输送的天然气全部直接供应终端用户,而该终端用户拥有或运行该主要非州际管道。

 

附:天然气输送管网信息公开要求形成过程中的部分相关法规内容

一、FERC 636号令

FERC在1992年4月发布的 636号令除了要求管网公平开放接入外,还包括另外两个基本原则要求。第一,州际管道公司的管输服务收费条款不得妨碍天然气市场中心或市场枢纽的形成,FERC不会指定发展某个天然气市场中心或市场枢纽。

第二,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向天然气卖家和买家及时公平地提供所有关于天然气购销和容量再分配的必要信息。作为一个最低要求,FERC要求州际管道公司把接收点、主干线、交付点和储气库的可利用容量及时地通告所有感兴趣的人士,并且要说明容量是直接从州际管道公司获取还是通过容量释放获取。所有州际管道公司都要使用业界通用的电子公告牌方式进行公告。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允许用户从电子公告牌上下载文件,并且不能让任何用户获得接入电子公告牌的优先权。州际管道公司在电子公告牌发布的信息必须保留至少3年,并允许用户查看。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定期从当前文件夹中移出已完成的交易,以便用户能够不必筛除大量的历史数据就能够看到最新的信息。最新的条目要排列最新的信息,旧的信息排在后面。电子公告牌必须用户友好。FERC敦促州际管道公司采用允许用户将超大文件分拆成几个部分的软件,以便于使用。FERC敦促州际管道公司采用具有线上帮助功能的软件,允许用户通过搜索功能寻找关于某一笔具体交易的所有信息,允许用户通过菜单功能查看运输服务目录、可用容量通知和行为标准下的每一条记录。如有需要,FERC可能会重估这些最低一般标准要求。

FERC强调,为了保证服务公平性,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服务收费中包括所有运行条款、条件和规则,并且以最大的可能性进行具体化。

州际管道公司必须在储气库每个注采周期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FERC提交储气库注采活动报告,报告内容需要包括:注气或采气的每个客户身份及是否和州际管道公司存在附属关系;注气或采气服务费率表;最大储气量和给每个客户的最大每日采气量;每个客户注气或采气的数量;对每个客户收费的单价和从该客户获得的总收入(含折扣情况)等。

二、FERC 637号令

FERC在2000年2月发布的637号令指出,天然气市场信息自由流动是成功创建一个竞争和高效市场的关键。托运商必须要获得有关信息才能做出合理的管输容量购买决策,FERC和托运商也需要有关信息才能监测交易,从而判定是否存在市场操纵。市场需要几类不同的信息用于决策和监测目的,包括容量交易信息(如费率、合同期限、合同条款)、市场结构信息和可用容量信息等。容量交易信息可以提供价格透明度,托运商可以据此做出合理的购买决策,FERC和托运商可以监测实际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市场操纵证据;市场结构信息可以让托运商和FERC知道谁拥有或控制管道系统某一部分的容量,从而判定潜在容量来源。可用容量信息(如接收点、交付点、主干管道区段的可用容量以及每日预约输送量等)可以帮助托运商合理安排自己的天然气交易结构,并对观察托运商或管道公司是否存在容量囤积行为提供线索和启示。

虽然FERC已有法规已经要求公开披露很多必要信息,但还存在要求不统一等情况。因此,FERC对信息公开要求进行了调整。第一,统一容量释放交易和管容交易的报告格式、时间等要求,减少向FERC的报告提交频率,更多依靠互联网公示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和信息维护更新。第二,增加部分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增加接入点和交付点的容量交易数据、客户名录、附属企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信息、设计容量和预约容量和服务暂停等信息。第三,FERC将州际管道公司信息报告和公开的已有要求和新要求整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单独章节(284.13州际管道公司信息公开要求)。

三、《天然气法》第23章

美国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对1938年的《天然气法》进行了补充修正,专门增加了第23章,就天然气市场透明度规则提出要求,主要内容如下:

为了合理顾及公共利益、天然气市场完整性、公平竞争和保护消费者,联邦电力委员会(即FERC的前身)受权促进州际商务中天然气运输或销售的市场价格透明度。

如果FERC认定出于上述目的有必要并且恰当,可以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要求把批发市场和州际商务中的天然气销售价格和可用容量等信息向FERC、州级监管机构、天然气批发市场的买家和卖家、社会公众及时发布。

FERC可以从任何市场参与主体获取上述信息,并可以依赖FERC外的机构进行收集并公之于众。当然,这些信息的披露不得有损于市场的有效运行或者危及系统安全。

FERC会评估现有价格发布者和交易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价格透明程度,并尽最大可能依赖他们,但如果FERC认定现有价格发布者的价格发现功能或市场透明度不足,FERC可以建立一个电子信息系统。

在认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及信息发布的时间时,FERC会考虑到具体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不及时导致潜在串谋或其他反竞争行为的可能性,并力求保护消费者和竞争性市场免受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

四、《天然气法》第23章的贯彻落实

天然气市场价格要能够准确体现出合法市场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这是FERC市场导向政策的要求。如果对价格形成过程缺乏信心,市场人士就不能对他们交易价值有信任,公众就不会认为他们看到的价格是公平合理的,FERC也很难保证以此作为管辖性收费价格的合理性。

为促进州际商务中天然气运输和天然气销售的市场价格透明度,2007年4月,FERC就落实《天然气法》23章发布了初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Initial Notice of ProposedRulemaking, Initial NOPR),拟要求州内管道公司每日公布主要接收点、交付点和主干管道线段的容量、实际输送量,以便让公众可以了解每日全美天然气流动情况;另外也要求交易数量超过一个最小量的天然气买家和卖家报告年度数据和其他相关交易,便于FERC评估美国现货天然气市场的规模、评估市场中价格指数应用的重要性,以及判断固定价格交易市场的规模。

经征询各方意见后, FERC对初步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做出了调整,2007年12月发布了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公告(Posting NOPR),要求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原为州内管道公司)除了公布容量和每日实际输送量外,也要公布每日预约输送量;州际管道公司除了公布容量和每日预约输送信息外,还需要公布每日实际输送量信息,从而统一了州际管道公司和非州际管道公司信息公布内容要求。另外,FERC在2007年12月就天然气市场参与者向价格发布者报告天然气交易情况也做出了最终规定。

2008年4月,FERC专门举办了一个技术会议,听取各方对2007年12月发布的拟议规则制定通知公告的意见,2008年11月,FERC发布最终规则(第720号令),要求州际管道公司公布非预约运输服务情况信息,明确了需要公开信息的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的范围和不用公开信息的主要非州际管道公司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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