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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专家解读丨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 构建现代化油气市场体系的制度基石

来源:国家能源局 发布时间:2025-10-20

深化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构建现代化

油气市场体系的制度基石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发布了《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这是我国在油气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后,为巩固改革成果、应对现实挑战、擘画未来市场蓝图而出台的一项关键性部门规章。《监管办法》不仅是对原文件的简单延续,更是一次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国家能源安全新战略的制度升级,标志着我国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从有章可循迈向了有法可依、执法有据、违法必究的新纪元,为构建“X+1+X”的现代油气市场体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根基。

一、《监管办法》出台背景

2019年出台的监管办法在打破垄断、提高管网利用效率、培育多元市场主体方面发挥了历史性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向纵深推进,其历史局限性也逐渐显现。

首先,国家管网集团成立标志着油气市场结构发生根本性变革。全国一张网的运营格局初步形成,上游多元主体和下游用户对于公平、透明、非歧视地使用管网设施的诉求空前强烈。原有的规范性文件在监管权威性和执行力上已难以完全满足管住中间这一自然垄断环节的现实需求。

其次,国家顶层设计与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对监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自然垄断环节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的监管;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更是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平、无歧视开放的原则。《监管办法》出台,正是将中央精神和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监管规则,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得以有效贯彻。

最后,监管手段的软约束问题亟待解决。受限于规范性文件的法律位阶,原有文件缺乏有效的行政处罚手段,导致监管机构在面对违规行为时常常有心无力,影响了监管的权威与效能。新出台的《监管办法》升格为部门规章,并增设罚则,是破解监管困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力举措

二、《监管办法》的主要制度亮点

《监管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吸纳了国内外监管实践经验,在制度设计上呈现出诸多亮点。

(一)明确界定核心概念,统一行业认知与监管尺度

《监管办法》第三条首次对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进行了权威定义,明确指出其内涵是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公平、无歧视地提供油气输送、储存、接卸、气化等服务。这一定义清晰划定了监管范围,统一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对公平开放的理解,为后续所有监管活动提供了逻辑起点和概念基础,避免了因概念模糊可能引发的争议与执行偏差。

(二)构建全链条服务规范,压实运营企业主体责任

《监管办法》从用户注册、服务申请、容量分配到合同签订与履行,构建了一套全链条、闭环式的服务规范体系。

在准入环节,要求运营企业制定公开透明的用户注册办法和服务受理程序,鼓励采用网络平台等便捷方式,从制度上杜绝玻璃门”“旋转门

在核心的容量分配环节,明确要求制定并公开容量分配实施细则。特别是在容量紧张时,规定了以受理时序、服务周期等为核心的公平分配原则,并需报主管部门备案,有效防范暗箱操作和歧视性对待。

在合同履行环节,严禁运营企业无正当理由拖延、拒绝签订合同或中断服务,同时要求用户履行资源交付和提取义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边界,保障了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三)实施分类信息公开,平衡透明度与信息安全

信息不对称是制约公平开放的核心瓶颈之一。《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创新性地将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两类。基础制度、价格标准等信息必须向社会主动公开,接受公众监督;而管网剩余能力、运行情况等敏感运营信息,则向已注册用户依申请公开。这一设计既满足了市场主体获取关键信息的需求,又兼顾了国家能源安全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现了精准、高效的监管智慧。

(四)增设法律责任条款,实现监管长牙带刺

这是该文件条款中最受关注的突破。《监管办法》第六章详细规定了法律责任,实现了从指导性文件强制性规章的蜕变。

对运营企业,列举了9种典型违规情形,如拒绝受理申请、分配不公、无故违约等,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通报批评按经济损失额倍数罚款的递进式处罚,并可与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并用,震慑力显著增强。

对用户,也明确了5种违规行为,如提供虚假资料、恶意囤积管容等,并设置了相应的罚则。这体现了权责对等的法治原则,有助于遏制市场投机行为,维护整体市场秩序。

监管权限清晰划分,明确了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各自的责任与执法手段,形成了中央与地方协同发力的监管格局。

(五)引入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形成市场化长效治理格局

《监管办法》第三十四条提出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运营企业和用户的信用记录并实施信用约束。这意味着,企业的合规表现将与它的市场声誉、融资便利、甚至未来的容量分配等直接挂钩。信用监管作为行政监管的有力补充,能够引导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守信,是构建现代化治理体系的重要一环。

三、贯彻落实《监管办法》的政策建议

《监管办法》是我国油气体制改革进程中一座重要的里程碑。它以其系统性、强制性和前瞻性,为破解自然垄断环节监管难题提供了中国方案。随着《监管办法》的深入实施和配套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油气管网设施的利用效率将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一个主体多元、竞争充分、交易活跃、供应安全的现代油气市场体系必将加速建成,为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监管办法》要贯彻落实,充分发挥其效用,还需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发力:

第一,加快配套实施细则的制定。《监管办法》搭建了主体框架,但诸如容量分配的具体规则、信息公开的详细标准、信用评价的具体指标等,仍需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协作,制定出更为精细、统一的实施细则,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二,强化监管能力建设。面对更具技术性和复杂性的监管任务,能源主管部门需尽快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能力,特别是注重培养精通法律、经济、油气工程和数据的复合型人才。同时,要大力建设并运用好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实现非现场、穿透式的精准监管。

第三,促进行业共识与文化转型。管网运营企业需从根本上转变观念,从过去的资源掌控者真正转变为面向所有市场的公共服务提供者。这需要企业内部进行深刻的组织变革和文化重塑,将公平开放理念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油气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陈守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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