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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2021年第77号】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公告

发布时间:2021-12-10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告

2021年第77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江汉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定于2021年12月14日至24日,在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开展试采天然气线上交易,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准入要求

卖方为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买方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交易中心管道天然气交易会员资质(需新注册交易会员的企业,请按照交易中心官网:www.chinacqpgx.com交易会员入会指南办理)。

2.具备国家、行业规定的天然气经营相关资质:(1)若从事燃气经营,须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2)若采用CNG、LNG等方式利用,须同时提供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

3.自电子合同生效之日起,买方承诺3个月内完成该项目配套建设。

4.本次交易不接受多家企业联合参与。

二、交易时间

2021年12月14日(星期二):10:00- 12月24日(星期五)15:00(非交易时间除外)

三、交易规则

采用挂牌交易方式。挂牌交易规则详见交易中心官网:http://www.chinacqpgx.com/zdgz/。

四、商品信息          

(一)气井基本情况

1.气井地点:涪页4-2HF井位于重庆市梁平县石安镇荷叶村一组,为江汉油田部署的大安寨段开发试验评价井。

2.基本情况:本次销售标的为涪页4-2HF井页岩气,井口压力11.07MPa,三种油嘴制度下测试得到无阻流量为4.4万立方米/天。甲烷、乙烷等可燃烧有效成分含量为82%,相对密度0.82g/m3,不含硫化氢,达到并超过国家天然气标准(GB 17820-2018)二类气标准,该井试采期暂定为1年(具体试采期以气井产气能力为准),试采期间以6mm油嘴配产,预计正常试采生产井口压力12.8MPa,产气量2万立方米/天(存在逐渐递减情况,最终以实际产销量为准)。

(二)场次信息

挂单量:660万立方米(不可拆分);

挂牌价格:1.52元/立方米(含税);

交收起始日:不晚于2022年3月24日;

交收截止日:不晚于2023年3月23日。

(三)下游销售方式: 卖方在气井计量装置交接点对标的天然气进行交接后,利用方式由买方自行决定,不做限制,但需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四)合同期:投产销售之日起 365 天;到期后双方可续签合同,价格另行协商确定。

(五)买方确保尽产尽销,并承担未按期完成接气项目造成气井天然气放空的损失、气井资源枯竭、检维修停产等投资风险。

五、保证金及服务费

(一)交易保证金及服务费

买卖双方交易保证金按10%交纳,服务费按千分之一收取。

(二)履约保证金

1.买方应当交纳履约保证金,作为配套项目建设的担保。交易达成后,买方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由交易中心按照规则进行冻结、划扣、解冻等处理。卖方交易保证金在交易达成后将自动解冻。

2.若买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项目配套建设投产并具备履行本合同所需的商品接收能力,买方履约保证金在经买卖双方同意后解冻。

3.买方履约保证金不退的情形:

(1)买方明确表示不履行购买义务;

(2)买方未在电子合同达成之日起4个月内完成该配套项目建设投产;

(3)买方未在电子合同达成之日起3个月内实现接气且未按时支付赔偿金。

出现以上情形之一时,买方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确定其他买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也无需赔偿买方任何损失。

六、结算和合同

1、本次气款采用线下结算。结算价格按照成交价格执行。交易达成后,电子交易系统将自动生成包括结算价格的电子合同。

2、结算方式:1个月为一个结算期,采用预付款形式进行结算。电子合同生成后,,买方应将首期预付款在投产之日起5日内汇至卖方指定账户。买方在下一个结算期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预付下期气款,预付金额为1个月预估气量的气款,具体金额以卖方通知为准。结算期起始日期自电子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内,由买卖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七、其它披露事项

(一)标的气井踏勘:买方自行前往标的气井现场进行踏勘,并充分了解标的气井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如买方在交易中心参与交易,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交易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买方交易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二)项目进度延期处罚:若买方不能在签订合同3个月内接气(遇到不可抗力导致项目建设滞后,经买方书面向卖方提供说明,可协商顺延),买方应向卖方赔偿损失,损失的计算方法:每逾期一日,以实际放空量(依据卖方气井天然气外输出口计量的数据为准)×结算单价计算每日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每月结算一次,买方应在每个结算期开始前3日,将赔偿金预付至卖方账户,买方投产后,卖方应将多余预缴赔偿金进行退还。

(三)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标准立方米)。

(四)相关税费承担

销售增值税、交易服务费税费等相关税金及附加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买方、卖方各自承担。

(五)卖方在每一个结算期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买方提供该气井下个结算期的计划销量(即:月计划销量)。

(六)卖方每60天对买方进行销售考核。排除不可抗力等因素,若买方60天总接气量未能达到卖方提供的计划供气量的70%,则卖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在本期考核结束后,将买方该考核期内未完成的销量另行确定其他销售用户,对此卖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且在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买方应承担卖方生产期间放空气量(依据卖方气井天然气外输出口计量的数据为准)的损失赔偿;在解除合同后买方应承担卖方在签署下一合同期间放空气量的损失赔偿。

(七)请交易会员登录交易中心交易系统文件中心栏目,仔细查阅《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试采天然气现货交易电子合同(CT-TNG-202001)》。交易会员参与本次交易,即视为同意交易中心电子合同、本公告及所有附件的全部条款。

(八)其它未尽事宜以中石化江汉油田分公司和交易中心解释为准。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202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