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公告
2018年 第10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要求,决定自6月10日起,管道天然气(门站)交易产品交收所在地基准价,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计。
特此公告。
附件:各省(区、市)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表.pdf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2018年6月7日
重庆能源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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