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为满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销售)LNG采购需求,河北销售定于2026年10月12日起在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以下简称重庆交易中心)开展LNG采购交易(以下简称本交易)。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信息
(一)交易品种:液化天然气(LNG)。
(二)交易模式:采用“卖方报盘、买方上传(计划)、系统匹配、买方确认、计划调整、合同生成”的模式。
1.供应商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维护其资源点至各站点的运费,并在报价时段内申报资源点出厂价及数量(车次);
2.河北销售报送各站点采购计划并指定运输方式(卖方包运、买方自提);
3.电子交易系统按整体采购费用最低原则自动匹配,生成预成交表;
4.河北销售确认后,电子交易系统于计划到站时间次日0:00自动生成成交确认单并加盖双方电子签章。
(三)交易时间:交易日00:00-10:00为供应商一次报价时间,10:00-10:10为一次报价排序时间,10:10-10:30为供应商二次报价排序时间,10:30起为二次报价匹配及计划撮合时间。河北销售报送需求计划的时间以电子交易系统采购订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交易安排另行通知。
二、准入要求
(一)买卖双方均为重庆交易中心会员。
(二)买方:河北销售。
(三)卖方:与河北销售签署《2025-2026年度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以下简称供用气合同)并列入河北销售供应商白名单的企业。
(四)卖方应具备开展LNG购销业务所需的经营资质及相关条件,并符合供用气合同第十条约定。
(五)质量标准:按供用气合同第1.5条约定执行,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液化天然气》(GB/T 38753-2020),不低于《进出口液化天然气质量评价标准》(SN/T2491-2010)中所规定的二级质量指标。卖方应按买方要求提供随车气质检测报告。
(六)卖方参与本交易,即视为已完整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公告全部内容(含第七部分违约责任)及交易规则。
三、交易流程及规则
(一)交易前准备
1.河北销售向重庆交易中心提供站点信息、供应商信息、资源点信息、昆仑物流标准运价信息等,并维护至电子交易系统后台。
2.卖方须在参与报价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维护其每个可供资源点至每个送达站点的运价(元/吨)。昆仑物流标准运价作为运费拦标价,卖方维护的运费不得高于运费拦标价。卖方新增或上调运费须经河北销售审核后生效,下调或删除无需审核。
(二)供应商一次报价(交易日00:00-10:00)
卖方选择目标资源点,申报出厂价(含税,元/吨)和数量(车次)。一个卖方对一个资源点只能有一个报价,可多次修改,以最后一次为准,不可撤销。
(三)一次报价排序(10:00-10:10)
电子交易系统计算各站点送到价并按由低到高排序,每个站点保留前五顺位。卖方可在电子交易系统内查看自身报价的顺位状态;河北销售可查看全部报价顺位情况,并支持按报价口径分类展示与导出。
(四)供应商二次报价(10:10-10:30)
卖方根据一次报价顺位状态,可选择是否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规则:数量不得小于一次报价,价格不得高于一次报价,仅允许申报一次。二次报价结束后,所有报价信息不得再次修改。
(五)二次报价排序
系统根据最新报价重新排序。此后卖方无法再查看顺位状态。
(六)河北销售报送需求计划
计划要素包括:站点、数量(吨)、计划到站时间、运输方式(卖方包运/买方自提)。每条计划代表1车的数量。
(七)增量问询
对排在站点第一顺位但申报量不能满足该站点需求的报价,电子交易系统汇总该卖方在所有相关站点的新增总量,通过短信一次性发起增量问询。卖方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同意或拒绝,超时未确认视为放弃。同意的,新增后的量作为该卖方在该资源点的申报量;拒绝或超时的,申报量不变,该卖方报价退出本次增量问询涉及的全部站点的后续匹配。匹配阶段内增量问询仅触发一次。
(八)匹配与预成交
1.匹配前,系统根据河北销售设置的站点资源点黑白名单过滤可匹配的资源点范围(黑名单优先于白名单)。
2.比价口径:卖方包运计划仅纳入“出厂价+卖方维护运费”口径的报价;买方自提计划同时接受两种口径报价参与比价:已维护该站点运费的卖方,以“出厂价+卖方维护运费”口径参与;未维护的,以“出厂价+昆仑物流标准运价”口径参与。同一卖方在同一站点仅以一种口径参与比价。
3.比价与撮合:系统按每条计划计算采购金额【采购金额=(出厂单价+运价)×该计划需求量(吨)】,以本次全部计划整体采购费用最低为目标自动撮合。一个站点仅由一家卖方供应;整体采购费用相同时,较低送到价优先;送到价亦相同时,申报时间较早的优先。每个站点有且仅有一条报价成交。
4.匹配完成后,系统自动生成“预成交确认表”,河北销售可对量、送到时间进行调整,确认后自动生成“预成交表”。卖方可在系统内查看自身报价的预成交状态。
(九)交收调整
预成交表生成后,河北销售可在线下交收前对已成交计划进行交收调整,包括调整送到时间、削减计划量、追加计划。追加计划从该站点符合运输方式要求的第一顺位报价开始匹配,通过短信通知卖方10分钟内确认,拒绝或超时则依次递补。调整结果以河北销售发起的变更记录为准。
四、报价与成交补充规则
(一)一票制结算
无论卖方包运还是买方自提,卖方均仅向河北销售统一开具一张液化天然气货款发票(含税)。卖方包运模式下,运费包含在成交单价内。
(二)报价约束
卖方报价经系统匹配成交并经河北销售确认后,即对买卖双方产生约束力,卖方应按预成交表载明的量、价、时间全面履行。
(三)数据效力
电子交易系统中买卖双方的操作记录,作为本交易达成与履行的依据。
(四)禁止串通报价
卖方不得与其他供应商串通报价、协商分工站点或以任何形式形成报价默契;不得就本交易事项与河北销售工作人员进行私下利益往来。违反前述约定的,经查实,重庆交易中心及河北销售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本交易的资格,并按本公告第七部分追究违约责任。
五、紧急追加
河北销售可针对部分站点批量发起紧急采购,上传紧急采购计划(站点、交收时间、采购量、运输方式),并设置报价时长(5至30分钟)。电子交易系统以发起时间为报价开始时间,通过短信通知全部白名单卖方。卖方在报价时间内按常规报价方式申报资源点出厂价及数量,一次报价且不可撤销。报价结束后,电子交易系统参照常规采购匹配方式自动匹配,成交结果纳入预成交表统一管理,适用交收调整规则,成交确认单于计划到站时间次日0:00统一生成。
六、成交确认单
(一)成交确认单将于计划到站时间次日0:00自动生成,并加盖双方电子签章后生效。
(二)成交确认单是供用气合同的补充、完善,与供用气合同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内容。成交确认单与供用气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成交确认单为准。
(三)实际交收量以装车单记录结果为准,计量异议按供用气合同第四条执行,结算与付款按供用气合同第五条执行。
七、违约责任
(一)免责限制
卖方应按照预成交表载明的交收时间及数量履行交付义务。卖方上游资源不足、产量减少、生产组织调整等自身经营原因,不构成拒绝或迟延交付的免责事由,供用气合同第九条第9.1.3款、第9.1.4款不适用于卖方依据成交确认单承担的交付义务。发生可能影响交付情形的,卖方应第一时间书面告知买方,并仍尽最大能力组织供应。
(二)未按约交付
卖方未按成交确认单载明的交收时间交付,或交付数量不足的:
1.造成加气站脱销的,卖方按照“脱销时长×脱销前36小时每小时平均销售气量×0.2元/公斤”向买方进行赔偿;
2.并按对应批次合同金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违约金及赔偿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继续赔偿。
买方有权按照本公告第八部分约定,从卖方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三)质量违约
卖方交付的液化天然气不符合供用气合同第1.5条约定质量标准的,买方有权不予接卸,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卖方并应按对应批次合同金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四)运输管理
卖方包运模式下,卖方车辆、司押人员应遵守供用气合同第七条各项约定,违反的按供用气合同第七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诚信违规
卖方存在串通报价、瓜分站点、私下利益往来等违反本公告第四部分第(四)款约定情形的,经查实,买方有权拒绝其后续报价,重庆交易中心及河北销售有权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本交易的资格,并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于弥补由此造成的损失。
(六)违约记录与参与资格
卖方发生本部分约定违约情形的,记入本交易履约记录;累计发生3次以上,或发生情节严重违约的,经河北销售申请、重庆交易中心核实,暂停或取消其参与本交易的资格。
(七)上述违约责任的追究,不影响买方依据供用气合同第十一条及其他约定主张赔偿损失的权利。
八、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一)固定保证金
1.卖方按10万元/户交纳固定保证金,重庆交易中心将在卖方首次参与报价时予以冻结。
2.卖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经买方确认、重庆交易中心核实后,买方有权与重庆交易中心协商从卖方交易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扣除的保证金由重庆交易中心划转至守约方。
3.卖方不再参与本交易,且其全部成交确认单项下交收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无违约行为、经买方确认后,剩余保证金予以解冻。
请提前入金并主动查询到账情况,确保交易结算账户可用余额充足,以免无法参与交易。如有入金问题,请及时联系重庆交易中心协助处理。
(二)交易服务费
按成交金额的万分之五(0.05%)收取,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计算并扣除当月交易服务费。
九、交收、结算与发票
(一)交收
按成交确认单载明的交收地点、交收时间执行。卖方包运的,交收地点为加气站现场卸液口法兰处;买方自提的,交收地点为资源点现场充装台充装法兰处,运输由买方自行安排。
(二)计量
LNG以重量计算,以装车单记录结果为准;计量差在一定范围内(5‰属于正常误差)买卖双方互不追究,具体按供用气合同第四条执行。
(三)结算
实行“先供气后付款”,按供用气合同第五条执行,以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的《天然气供气确认单》为结算依据。
(四)发票
实行一票制,由卖方按供用气合同第5.2条约定向买方统一开具液化天然气货款发票。
十、交易规则
参与交易前,请仔细阅读重庆交易中心交易会员管理办法、现货交易管理办法、交易会员资金管理办法等交易规则。参与本交易即视为同意遵守上述规则以及本公告,自愿承担相关交易风险。
十一、其他
(一)本公告及成交确认单构成供用气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公告、成交确认单与供用气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成交确认单为准。
(二)其它未尽事宜,以河北销售及重庆交易中心解释为准。
(三)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联系重庆交易中心协助处理。
重庆交易中心 市场发展一部
联系人:张 尧;联系电话:19122165195。
河北销售
联系人:刘至卓;联系电话:15231188782。
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
2026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