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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改革 将促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

原创:刘灿 发布时间:2021-10-27

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构建了一个全新、统一、规范的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体系,解决了银行等债权人在动产担保制度方面的后顾之忧,降低了企业利用动产及权利融资的难度,有利于促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平台的发展。

    一、重构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体系的主要背景

随着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在全球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也高度重视改善营商环境,并以其为标准大力推进各项制度改革。2019年10月24日,世界银行发布了《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我国营商环境排名总体上升了15位,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名列第31位,这也是营商环境报告发布以来我国的最好名次。营商环境评价包括12个领域的商业法规(即12项指标),近年来我国绝大多数指标排名显著提升,但“获得信贷”指标却连续4年下降,从第62位下降至第80位。因此提升“获得信贷”指标成为改善营商环境排名不可回避的问题。笔者认为,我国不符合世界银行就“获得信贷”指标做出的下列规定,是该指标排名下降的主要原因:

(一)应当有一个正常运营的动产抵押权登记处或登记机构,具备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皆可用;该登记处地理位置统一,并有一个以担保债务人姓名为索引的电子资料库。

(二)抵押登记机构具有现代化特征,例如允许有担保债权人(或其代表)在线注册、搜寻、修正及上网取消担保权益。

(三)经济体有整合或统一的担保交易法律框架……所有权信托转让、融资租赁、应收款的分配或转让;保留所有权的销售。

(四)法律允许双方在担保协议中同意贷方庭外执行其担保权益。法律允许公共和私人拍卖资产,也允许担保的债权人用资产抵债。

习近平主席2019年11月5日在第二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明确指示“继续优化营商环境”。因此,着力解决过去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构建现代动产及权利担保法律制度成为民法典的主要任务之一。

二、过去动产及权利担保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相较于不动产担保,过去动产及权利担保缺乏统一的登记主体,没有统一的登记系统和登记规则,呈现“九龙治水”的局面。例如,设备等动产担保登记在市场监督管理局,车辆的担保登记在交通管理局,船舶担保登记在海事局,航空器的担保登记在民用航空局,应收账款担保登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知识产权担保登记又因为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类型不同,分别在版权局、专利局、市场监管局,林业权担保登记在林业局,海域使用权担保登记在海洋局等等;由于登记主体不同,登记规则和登记系统由各登记机构自行决定,因此也各不相同。

(二)隐形担保长期存在,较易导致交易纠纷。保理、所有权保留的买卖、融资租赁等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游离于担保制度体系之外,缺乏公示,容易导致该类合同的债权人与其他权利人之间对标的物优先受偿的纠纷,损害交易安全,也成为阻碍该类制度应用及相关业务发展的原因。

(三)没有统一的优先受偿规则。由于动产担保设立以动产交付或合同生效为准,登记并非必备要件,因此未登记的动产担保,无法像不动产担保登记一样以便捷清晰的方式公示给不特定第三人,更容易出现同一物上,多个权利竞合的情形,但过去并未就此制定清晰的规则,这也是动产担保在实践中的运用受阻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缺乏除司法程序之外的其他实现担保物权的规定,司法程序复杂、漫长,往往不能满足担保权人快速处置变现担保物的需求。例如,大宗商品中的成品油价格波动频繁、波动幅度较大,在价格快速下降的过程中,担保权人需尽快处置成品油用于偿债,以降低或避免损失。司法程序之外的处置制度缺失,也是动产及权利担保在实践中的运用受阻的原因之一。

综上,动产及权利担保似一只充满机关的黑匣子,让银行等债权人望而却步,故债权人通常不接受动产担保,导致企业尤其是缺乏不动产的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受限,融资难度加大。

三、新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的主要亮点

在坚持担保的从属性、公示公信和司法延续性等原则的前提下,以解决客观问题为导向,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在动产及权利担保制度方面做了如下创新性规定:

(一)删除有关相关担保物权具体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动产及权利登记制度留下空间。2020年12月29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18号),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与民法典同步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登记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采用电子登记系统,实现登记、查询便捷化,并于 2021年5月19日发布了《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该制度出台后,动产及权利担保登记规则也将实现统一。

(二)扩大担保合同范围,消除隐形担保。将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如融资租赁、保理、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纳入担保制度体系中,让过去 “隐形担保”阳光化,为准确界定各主体的优先受偿顺序提供前提条件。

(三)明确实现动产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即登记的优于没有登记的,先登记的优于后登记的,没登记的平等受偿的规则。

(四)明确规定了司法途径之外的实现担保物权的途径,强调担保权人有权自行拍卖、变卖担保物并获得优先受偿,若担保人阻止导致担保权人无法自行处置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担保人承担。该规定有利于担保权人自行迅速处置担保物,保障其合法权益。

四、抓住制度机遇促进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发展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解决了过去动产及权利担保可识别性弱、安全性低等问题,抹平了与不动产担保之间存在的制度差距。大宗商品及其权利凭证在流通中所需的资金可通过其自身担保进行解决,大大降低了企业融资门槛,有利于推动供应链融资开展,进而繁荣大宗商品交易市场。

以天然气交易为例,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作为大宗商品现货交易的国家级平台,自2017年成立以来,积极发展交易会员2000余家,累计实现交易额1000多亿元,并相继推出了“E易通”、“气易贷”等天然气交易融资产品。重庆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可抓住此次制度改革机遇,充分发挥整合金融机构的优势,研究设计更多交易及融资产品,建立担保物快速处置和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交易、交收、融资、不良资产处置等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推动各项服务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打造石油天然气等大宗商品交易综合性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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