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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及优化建议

原创:林怡然 发布时间:2024-09-27

近年来,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国家天然气价格改革“放开两头,管住中间”总体思路,门站价格改革政策和上游价格政策正稳步向市场化方向推进。随着门站价格的逐步放开,上游供应商通过市场化定价方式将气源成本向城燃企业疏导,但部分城市燃气企业的购销价格仍然存在倒挂问题,行业内对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疏导价格矛盾的呼声愈发强烈。

一、实施情况

为疏导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城市燃气企业供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促进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燃气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之间联动调整,使终端销售价格能够合理反映气源成本变化。

201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2018 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2021 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明确深入推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价格改革,为各省市陆续出台天然气价格联动政策机制提供有力指导和方向指引;2023 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2023年12月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指导各个省市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天然气价格联动工作。相关政策文件如下图。

文号

发布机构

文件

相关内容

发改价格〔2017〕1941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

进一步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化垄断行业价格改革,能够放开的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稳步放开由市场调节;保留政府定价的,建立健全成本监审规则和定价机制,推进科学定价。
建立健全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等领域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国发〔2018〕31号

国务院

《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

理顺天然气价格机制。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监管规则、调价公示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气源采购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促进削峰填谷,引导企业增加储气和淡旺季调节能力。加强天然气输配环节价格监管,切实降低过高的省级区域内输配价格。加强天然气价格监督检查,严格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发改价格〔2021〕689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稳步推进石油天然气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根据天然气管网等基础设施独立运营及勘探开发、供气和销售主体多元化进程,稳步推进天然气门站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成本联动机制。积极协调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减少配气层级,严格监管配气价格,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

发改价格〔2023〕68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文件内容明确要求尚未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省市,要倒排时间,加快建立;已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省市,要结合联动机制实施情况,围绕联动范围、联动周期、联动方式、联动程序、市场公允价格、价格偏差校核等进一步细化、完善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探索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

发改价格〔2023〕1787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关于加快推进供气供热供水价格改革的通知》

 在国家层面的政策指导下,国内各个省市地区结合地方天然气产业发展和经济状况,正在推动建立或调整完善已有的地区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政策。

1.联动范围。目前重庆、内蒙古、山东、湖南等多数省市建立了适用于居民用户和非居民用户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但仍有部分省(市、区)尚未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或者联动机制尚未完全覆盖所有的居民、非居民用户,联动机制范围有待进一步完善。

2.联动周期。居民用户联动机制的调整周期一般长于非居民用户。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一般是6-12个月,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周期一般是2 - 6 个月。其中上海因以进口液化天然气为主,调整周期为2个月,确保终端销售价格更能灵活反映上游气源成本波动。

3.联动限制。为避免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价格过高或过低、保证价格调整过程保持相对平稳,部分省市地区提出对单次价格调整设置上下限值,并提出对超出限值部分纳入下一调整周期统筹考虑。总体来看,多数省市地区设置的调价幅度为10%-20%;少数省市地区设置了具体限额,比如湖北省要求居民用气设定调价金额或幅度上限,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0.5 元/立方米;还有不做限额管理规定的省市地区,比如内蒙古自治区就未限定调价次数和调价上限。

4.联动程序。各地方对天然气价格进行联动调整时,主要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测算相应的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制定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非居民销售价格联动调整程序相对居民用户更为灵活,比如深圳、成都等地根据联动机制在一定范围内调整非居民销售价格时,可以由企业自行确定调价方案,无需报批,只需提前向地方政府备案或调价后将方案报送地方政府即可。

二、存在问题

各地在推行和实施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过程中,笔者认为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价格联动机制政策不完善。由于部分省市的价格联动机制建立较早,难以适应当前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化的新情况和新要求,部分省市只对非居民用气实行价格联动机制,部分省市只明确了城市燃气联动机制的原则性规定,对具体实施的指导性不足、操作性不强。同时,部分省市简化了对非居民销售价格联动的调整程序,但在调整居民用气价格联动程序时要提前报政府批准,还要考虑营商环境和对社会舆情的影响,导致调价决策程序多、时间长,容易造成联动调整滞后,有的甚至多年未做调整,导致积压的价格矛盾较多,对推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造成较大难度。

二是气源市场价格缺乏透明度。由于目前上游门站价格实行基准门站价格加浮动的机制,在气源多元化供应和管道互联互通逐步发展的情况下,省级门站难以区分进口气源和国产气源。上游供气企业年度合同方案按照管制气和非管制气来设置资源占比量的上浮比例,缺乏气源价格的透明度;加之,每年上游年度合同签订工作有所滞后,对及时实施价格联动机制造成一定困难。

三是用户间的交叉补贴问题严重。长期以来,工商业用户用气量大,用气价格理应低于居民气价,但为了保障民生用气价格稳定,居民和非居民用气价格从门站到终端都实行“双轨制”。在天然气采购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居民和非居民之间的用气价格反差就会持续加大,造成交叉补贴问题,价格水平无法真实反应用户实际成本,特别是居民用气量比重较高的地区矛盾更加突出,无法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

三、相关建议

一是结合地方特点逐步完善联动机制。建议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天然气产业发展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建立并推进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针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方案或指导意见,简化价格决策程序,明确价格调整流程,保障机制顺畅运行,逐步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二是建立天然气价格信息公开制度。建议燃气企业及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送采购合同、结算票据等天然气采购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营业场所定期向用户公开价格信息。建议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不定期对燃气企业公开的价格信息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核查工作。

三是缓解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问题。建议各级地方政府结合保障民生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居民实际用气成本和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稳妥推进和完善居民用气价格联动机制,可采取小步快走的方式,逐步提高居民用气价格直至并轨,减少居民用户和非居用户之间的交叉补贴问题,使居民用气价格能够及时反映气源市场价格变化,同时避免引发较大的社会负面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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